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第二篇建筑設備
文章作者:rdywn 上傳更新:2017-02-07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第二篇建筑設備
第二篇建筑設備
1給水和排水
1.1水質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一2003(2009年版)
3.2.5從生活飲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時,應在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設置倒流防止器:
1從城鎮給水管網的不同管段接出兩路及兩路以上的引入管,且與城鎮給水管形成環狀管網的小區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從城鎮生活給水管網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鎮給水管網水壓且小區引人管無防倒流設施時,向商用的鍋爐、熱水機組、水加熱器、氣壓水罐等有壓容器或密閉容器注水的進水管上。
3.2.5A從小區或建筑物內生活飲用水管道系統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設備時,應設置倒流防止器:
1單獨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時,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從生活飲用水貯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飲用水管道系統上接至下列含有對健康有危害物質等有害有毒場所或設備時,應設置倒流防止設施:
1貯存池(罐)、裝置、設備的連接管上;
2化工劑罐區、化工車間、實驗樓(醫藥、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條第1款設置外,還應在其引入管上設置空氣間隙。
3.2.5C從小區或建筑物內生活飲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時,應在這些用水管道上設置真空破壞器:
1當游泳池、水上游樂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環冷卻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補水管道出口與溢流水位之間的空氣間隙小于出口管徑2.5倍時,在其充(補)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學藥劑的綠地等噴灌系統,當噴頭為地下式或自動升降式時,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軟管)卷盤;
4出口接軟管的沖洗水嘴與給水管道連接處。
3.2.6嚴禁生活飲用水管道與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專用
沖洗閥直接連接沖洗。
3.2.9埋地式生活飲用水貯水池周圍10m以內,不得有化糞池、污水處理構筑物、滲水井、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周圍2m以內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當達不到此要求時,應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建筑物內的生活飲用水水池(箱)體,應采用獨立結構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體結構作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頂蓋。
生活飲用水水池(箱)與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設置時,應有各自獨立的分隔墻。
3.9.12游泳池和水上游樂池的池水必須進行消毒殺菌處理。
3.9.14使用瓶裝氯氣消毒時,氯氣必須采用負壓自動投加方式,嚴禁將氯直接注人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間應設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裝置,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9.18A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當采用生活飲用水直接補(充)水時,辛補充水管應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一2006
7.3.3當(雨水供水系統)采用生活飲用水補水時,應采取防止生活飲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1清水池(箱)內的自來水補水管出水口應高于清水池(箱)內溢流水位,其間距不得小于2.5倍補水管管徑,嚴禁采用淹沒式浮球閥補水;
2向蓄水池(箱)補水時,補水管口應設在池外。
7.3.9供水管道上不得裝設取水龍頭,并應采取下列防止誤接、誤用、誤飲的措施:
1供水管外壁應按設計規定涂色或標識;
2當設有取水口時,應設鎖具或專門開啟工具;
3水池(箱)、閥門、水表、給水栓、取水口均應有明顯的“雨水”標識。
《建筑中水設計規范》GB 50336一2002
5.4.7中水管道上不得裝設取水龍頭。當裝有取水接口時,必須采取嚴格的防止誤飲、誤用的措施。
8.1.3中水池(箱)內的自來水補水管應采取自來水防污染措施,補水管出水口應高于中水貯存池(箱)內溢流水位,其間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徑。嚴禁采用淹沒式浮球閥補水。
8.1.6中水管道應采取下列防止誤接、誤用、誤飲的措施:
1中水管道外壁應按有關標準的規定涂色和標志;
2水池(箱)、閥門、水表及給水栓、取水口均應有明顯的“中水”標志;
3公共場所及綠化的中水取水口應設帶鎖裝置;
4工程驗收時應逐段進行檢查,防止誤接。
《管道直飲水系統技術規程》CJJ 110一2006
3.0.1管道直飲水系統用戶端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的規定。
8.0.1管道直飲水系統應進行日常供水水質檢驗。水質檢驗項目及頻率應符合表8.0.1的規定。
8.0.3以下四種情況之一,應按國家現行標準《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的全部項目進行檢驗:
1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直飲水工程;
2原水水質發生變化;
3改變水處理工藝;
4停產30d后重新恢復生產。
11.2.1管道直飲水系統試壓合格后應對整個系統進行清洗和消毒?!队斡境亟o水排水工程技術規程》CJJ 122一2008
3.2.1池水的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行業標準《游泳池水質標準》CJ244的規定。
6.1.1游泳池的循環水凈化處理系統中必須設有池水消毒工藝。
6.2.2臭氧應采用負壓方式投加在過濾器之后或之前的循環水管道上。
6.3.5采用氯氣消毒時,必須采用負壓自動投加到游泳池循環進水管道中的方式,嚴禁將氯直接注人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
《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一2011
8.2.1住宅各類生活供水系統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一2010
8.1.2冷庫生活用水、制冷原料水和水產品凍結過程中加水的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規定。
《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一2010
4.1.5景觀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來水和地下井水。
5.1.2民用建筑采用非傳統水源時,處理出水必須保障用水終端的日常供水水質安全可靠,嚴禁對人體健康和室內衛生環境產生負面影響。
《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CJJ 140一2010
3.0.2二次供水不得影響城鎮供水管網正常供水。
3.0.8二次供水設施中的涉水產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 17219的規定。
4.0.1二次供水的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規定。
6.4.4嚴禁二次供水管道與非飲用水管道連接。
10.1.11調試后必須對供水設備、管道進行沖洗和消毒。
11.3.6水池(箱)的清洗消毒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池(箱)必須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2應根據水池(箱)的材質選擇相應的消毒劑,不得采用單純依靠投放消毒劑的清洗消毒方式;
3水池(箱)清洗消毒后應對水質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規定;
4水池(箱)清洗消毒后的水質檢測項目至少應包括: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總大腸菌群、菌落總數、余氯。
1.2管道布置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一2003(2009年版)
3.2.3城鎮給水管道嚴禁與自備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連接。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飲用水管道嚴禁與生活飲用水管道連接。
3.2.4生活飲用水不得因管道產生虹吸、背壓回流而受污染。
3.2.4A衛生器具和用水設備、構筑物等的生活飲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體或雜質所淹沒;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邊緣的最小空氣間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徑的2.5倍。
3.2.4C從生活飲用水管網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貯水池(箱)補水時,其進水管口最低點高出溢流邊緣的空氣間隙不應小于150mm。
3.2.14在非飲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時,應采取防止誤飲誤用的措施。
3.5.8室內給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會引起燃燒、爆炸的原料、產品和設備的上面。
4.3.3A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臥室。
4.3.4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飲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5室內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會引起燃燒、爆炸的原料、產品和設備的上面。
4.3.6排水橫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飲食業廚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調和備餐的上方。當受條件限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4.3.6A廚房間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
4.3.13下列構筑物和設備的排水管不得與污廢水管道系統直接連接,應采取間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飲用水貯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開水器、熱水器排水;
3醫療滅菌消毒設備的排水;
4蒸發式冷卻器、空調設備冷凝水的排水;
5貯存食品或飲料的冷藏庫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風機溶霜水盤的排水。
4.3.19室內排水溝與室外排水管道連接處,應設水封裝置。
4.5.9帶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5.10A嚴禁采用鐘罩(扣碗)式地漏。
5.4.20膨脹管上嚴禁裝設閥門。
《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38-99
7.1.2圖書館書庫內不得設置配水點。給、排水管道不應穿過書庫。生活污水立管不應安裝在與書庫相鄰的內墻上。
《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一2006
1.0.6嚴禁回用雨水進人生活飲用水給水系統。
7.3.1雨水供水管道應與生活飲用水管道分開設置。
《建筑中水設計規范》GB 50336一2002
5.4.1中水供水系統必須獨立設置。
8.1.1中水管道嚴禁與生活飲用水給水管道連接。
《管道直飲水系統技術規程》CJJ 110一2006
5.0.1管道直飲水系統必須獨立設置。
10.4.2塑料管嚴禁明火烘彎。
《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GB 50346一2011
6.2.1生物安全實驗室防護區的給水管道應采取設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裝置,并且這些裝置應設置在輔助工作區。
6.3.2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防護區應根據壓差要求設置存水彎和地漏的水封深度;構造內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與排水管道連接時,必須在排水口以下設存水彎;排水管道水封處必須保證充滿水或消毒液。
6.3.3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防護區的排水應進行消毒滅菌處理。
《游泳池給水排水工程技術規程》CJJ 122一2008
13.6.4各種承壓管道系統和設備,均應做水壓試驗;非承壓管道系統和設備應做灌水試驗。
《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一2011
8.1.1住宅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2.2人戶管的供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o
8.2.6住宅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臥室。
《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一2010
8.2.3冷風機水盤排水、蒸發式冷凝器排水、貯存食品或飲料的冷藏庫房的地面排水不得與污廢水管道系統直接連接,應采取間接排水的方式。
8.2.9沖(融)霜排水管道出水口應設置水封或水封井。寒冷地區的水封及水封井應采取防凍措施。
《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 50317一2009
8.2.4屠宰車間及分割車間室內排水溝與室外排水管道連接處,應設水封裝置,水封高度不應小于50mm。
8.2.10屠宰與分割車間內各加工設備、水箱、水池等用水設備的泄水、溢流管不得與車間排水管道直接連接,應采用間接排水方式。
《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一2010
4.2.1設有市政或小區給水、中水供水管網的建筑,生活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城鎮供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
1.3設備與水處理
《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49一88
5.2.3下列用房的洗滌池,均應采用非手動開關,并應防止污水外濺:
一、診查室、診斷室、產房、手術室、檢驗科、醫生辦公室、護士室、治療室、配方室、無菌室;
二、其他有無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5.2.6洗嬰池的熱水供應應有控溫、穩壓裝置。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一20Q3(2009年版)
3.9.9水上游樂池滑道潤滑水系統的循環水泵,必須設置備用泵。
3.9.20A游泳池和水上游樂池的進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柵孔隙的大小,應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腳趾。泄水口的數量應滿足不會產生負壓造成對人體的傷害。
3.9.24比賽用跳水池必須設置水面制波和噴水裝置。
4.2.6當構造內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與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產生有害氣體的排水管道連接時,必須在排水口以下設存水彎。存水彎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嚴禁采用活動機械密封替代水封。
4.8.4化糞池距離地下水取水構筑物不得小于30m。
4.8.8醫院污水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5.4.5燃氣熱水器、電熱水器必須帶有保證使用安全的裝置。嚴禁在浴室內安裝直接排氣式燃氣熱水器等在使用空間內積聚有害氣體的加熱設備。
《建筑中水設計規范》GB 50336一2002
1.0.5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區適合建設中水設施的工程項目,應按照當地有關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中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1.0.10中水工程設計必須采取確保使用、維修的安全措施,嚴禁中水進人生活飲用水給水系統。
3.1.6綜合醫院污水作為中水水源時,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產出的中水僅可用于獨立的不與人直接接觸的系統。
3.1.7傳染病醫院、結核病醫院污水和放射性廢水,不得作為中水水源。
6.2.18中水處理必須設有消毒設施。
《實驗動物設施建筑技術規范》GB 50447一2008
6.1.3屏障環境設施的凈化區和隔離環境設施的用水應達到無菌要求。
《游泳池給水排水工程技術規程》CJJ 122一2008
4.10.2池底回水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回水口數量應滿足循環水流量的要求,每座游泳池的一回水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
2回水口的位置應使各給水口水流均勻一致;
3回水口應采用坑槽形式,坑槽頂面應設格柵蓋板并與游泳池底,表面相平;格柵蓋板、蓋座與坑槽之間應固定牢靠,緊固件應設有防止傷害游泳者的措施;
4回水口格柵蓋板開口孔隙的寬度不應大于8mm,且孔隙的水流速度不應大于0.2m/s。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技術規范》GB 50881-2013
6.4.5含致病微生物的污水應進行消毒滅菌處理。
《游泳池給水排水工程技術規程》CJJ 122一2008
9.1.1跳水池必須設置水面空氣制波和噴水制波裝置。
14.2.2當發現池水中有大量血、嘔吐物或腹瀉排泄物及致病菌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撤離游泳者,關閉游泳池;
2收集嘔吐物或排泄物;
3采用10mg/L的氯消毒劑對池水進行沖擊處理;
4對池壁、池底、池岸、回水口(槽)、溢水口(槽)、平(均)衡水池等相關設施應進行消毒、刷洗和清潔;
5投加混凝劑對池水過濾6個循環周期后,應對過濾器進行反沖洗,反沖洗水應排人排水管道;
6檢測池水中pH值和余氯值,并應使其穩定在規定范圍內;
7對配套的洗凈設施、更衣間、淋浴間和衛生間等部位的墻面、地面和相關設施應進行消毒、刷洗和清潔;
8本條第1款至第7款處理完成后,應經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部門確認合格,并同意重新開放時,方可正式重新開放使用。
2燃氣
2.1燃氣管道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一2006
10.2.1用戶室內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不應大于表10.2.1的規定。
10. 2. 7室內燃氣管道選用鋁塑復合管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3鋁塑復合管安裝時必須對鋁塑復合管材進行防機械損傷、防紫外線(UV)傷害及防熱保護,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環境溫度不應高于60℃;
2)工作壓力應小于10kPa;
3)在戶內的計量裝置(燃氣表)后安裝。,
10.2.14燃氣引人管敷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燃氣引人管不得敷設在臥室、衛生間、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發電間、配電間、變電室、不使用燃氣的空調機房、通風機房、計算機房、電纜溝、暖氣溝、煙道和進風道、垃圾道等地方。
10.2.21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和地上密閉房間敷設燃氣管道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房間換氣次數不得小于3次/h;并應有獨立的事故機械通風設施,其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
3應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設備。
4應采用非燃燒體實體墻與電話間、變配電室、修理間、儲藏室、臥室、休息室隔開。
10.2.23敷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和地上密閉房間以及豎井、住宅汽車庫(不使用燃氣,并能設置鋼套管的除外)的燃氣管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材、管件及閥門、閥件的公稱壓力應按提高一個壓力等級進行設計;
2管道應采用鋼號為10,20的無縫鋼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屬管材;
3除閥門、儀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壓管道外,均應焊接和法蘭連接;應盡量減少焊縫數量,鋼管道的固定焊口應進行100%射線照相檢驗,活動焊口應進行10%射線照相檢驗,其質量不得低于現行國家標準《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36-98中的III級;其他金屬管材的焊接質量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10.2.24燃氣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過易燃易爆品倉庫、配電間、變電室、電纜溝、煙道、進風道和電梯井等。
10.2.26燃氣立管不得敷設在臥室或衛生間內。立管穿過通風不良的吊頂時應設在套管內。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 50494一2009
6.4.1用戶燃氣管道的運行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內,不應大于0.2MPa;
2商業用戶建筑內,不應大于0.4MPa;
3工業用戶的獨立、單層建筑物內,不應大于0.8MPa;其他建筑物內,不應大于0.4MPa.
6.4.2暗埋的用戶燃氣管道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50年,管道的最高運行壓力不應大于0.01MPa.
6.4.3燃氣管道不得穿過臥室、易燃易爆物品倉庫、配電間、變電室、電梯井、電纜(井)溝、煙道、進風道和垃圾道等場所。
6.4.4燃氣管道敷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風不良的場所時,應設置通風、燃氣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6.4.5穿越建筑物外墻或基礎的燃氣管道應適應建筑物的沉降;高層建筑的燃氣立管應有承重的支撐和必要的補償措施。
6.4.6敷設在室外的用戶燃氣管道應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裝置。采用陰極保護腐蝕控制系統的室外埋地鋼質燃氣管道進人建筑物前應設置絕緣連接。
6.4.7用戶燃氣管道的連接必須牢固、嚴密,不得斷裂、脫落和漏氣。
6.4.8用戶燃氣立管、調壓器和燃氣表前、燃具前、測壓點前、放散管起點等部位應設置手動快速式切斷閥。
6.4.9用戶燃氣管道與電器設備、相鄰管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要求。
6.4.10用戶燃氣管道應設在便于安裝、檢修和不受外力沖擊的位置。
6.4.11暗設的燃氣管道除與設備、閥門的連接外,不應有機械接頭。
6.4.12燃氣管道的安裝不得損壞房屋的承重結構及房屋任何部分的耐火性。
《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一2011
8.4.1住宅管道燃氣的供氣壓力不應高于0.2MPa。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應使用低壓燃氣,其人口壓力應在0.75倍~1.5倍燃具額定范圍內。
2.2調壓和計量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一2006
10.3.2用戶燃氣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2嚴禁安裝在下列場所:
1)臥室、衛生間及更衣室內;
2)有電源、電器開關及其他電器設備的管道井內,或有可能滯留泄漏燃氣的隱蔽場所;
3)環境溫度高于45℃的地方;
4)經常潮濕的地方;
5)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蝕或有放射性物質等危險的地方;
6)有變、配電等電器設備的地方;
7)有明顯振動影響的地方;
8)高層建筑中的避難層及安全疏散樓梯間內。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 50494一2009
6.3.1城鎮燃氣調壓站站址的選擇應符合城鄉規劃和系統設置的要求,站內設置調壓裝置的建筑物或露天設置的調壓裝置與周圍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6.3.2對調節燃氣相對密度大于0.75的調壓裝置,不得設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和地下單獨的箱內。
6.3.3調壓箱的安裝位置應根據周邊環境條件綜合確定。設置在建筑物外墻上的地上單獨的調壓箱,其燃氣進口壓力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要求。
6.3.4設置調壓裝置的建筑物和體積大于1.5m3的調壓箱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有關防爆的要求。
6.3.5設置調壓裝置的場所,其環境溫度應能保證調壓裝置的正常工作。
6.3.6調壓裝置應具有防止出口壓力過高的安全措施。
6.3.7下列調壓站或調壓箱的連接管道上應設置切斷閥門:
1進口壓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的調壓站或調壓箱的燃氣進口管道;
2進口壓力大于0.4MPa的調壓站或調壓箱的燃氣出口管道。
6.3.8調壓站或調壓箱的燃氣進出口管道上的切斷閥門與調壓站或調壓箱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8.4.1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應設置燃氣計量裝置。
8.4.2燃氣計量裝置應根據各類燃氣計量特點、使用工況條件等因素選用。
8.4.3選用的燃氣計量裝置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計量法規的要求。
8.4.4燃氣計量裝置的安裝應滿足抄表、檢修、保養和安全使用的要求。燃氣計量裝置嚴禁安裝在臥室、衛生間以及危險品和易燃品堆放處。
2.3用氣設備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一2006
10.4.2居民生活用氣設備嚴禁設置在臥室內。
10.4.4家用燃氣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4放置燃氣灶的灶臺應采用不燃燒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應加防火隔熱板。
10.5.3商業用氣設備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氣除外)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引人管應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切斷閥;停電時緊急自動切斷閥必須處于關閉狀態;
3用氣房間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監視和控制;
5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風系統;通風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
2)當燃燒所需的空氣由室內吸取時,應滿足燃燒所需的空氣量;
3)應滿足排除房間熱力設備散失的多余熱量所需的空氣量。
10.5.7商業用戶中燃氣鍋爐和燃氣直燃型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燒器應是具有多種安全保護自動控制功能的機電一體化的燃具;
2應有可靠的排煙設施和通風設施;
3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
4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時應符合本規范第10.5.3條和10.2.21條的規定。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 50494一2009
8.1.1居民、商業和工業用戶使用的燃具和用氣設備應根據燃氣特性和安裝條件等因素選擇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合格產品,并應與當地使用的燃氣類別相匹配。
8.1.2當燃具和用氣設備安裝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風不良的場所時,應設置通風、燃氣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8.1.3燃具與管道的連接軟管應使用燃氣專用軟管,安裝應牢固,軟管長度不應超長,并應定期更換。
8.2.1居民住宅應使用低壓燃具,其燃氣壓力應小于0.01MPa.
8.2.2居民住宅用燃具不應設置在臥室內。燃具應安裝在通風良好,有給排氣條件的廚房或非居住房間內。
8.2.3燃具、用氣設備與可燃或難燃的墻壁、地板、家具之間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
8.3.1用氣設備應有熄火保護裝置;大中型用氣設備應有防爆裝置、熱工檢測儀表和自動控制系統。
8.3.2用氣設備的安裝場所應能滿足其正常使用和檢修的要求。
8.3.3當工業和商業用氣設備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時,應有機械通風、燃氣泄漏報警器、自動切斷等連鎖控制裝置和泄爆裝置。
8.3.4當使用鼓風機向燃燒器供給空氣進行預混燃燒時,應在計量裝置后的燃氣管道上加裝止回閥或安全泄壓裝置。
8.3.5經過改造的用氣設備應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一2011
8.4.3燃氣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燃氣設備嚴禁設置在臥室內;
2嚴禁在浴室內安裝直接排氣式、半密閉式燃氣熱水器等在使用空間內積聚有害氣體的加熱設備;
3戶內燃氣灶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內;
4燃氣熱水器等燃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內或其他非居住房間。
2.4燃燒煙氣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一2006
10.7.1燃氣燃燒所產生的煙氣必須排出室外。設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內容積熱負荷指標超過207W/m3時,必須設置有效的排氣裝置將煙氣排至室外。
注:有直通洞口(啞口)的毗鄰房間的容積也可一并作為室內容積計算。
10.7.3浴室用燃氣熱水器的給排氣口應直接通向室外,其排氣系統與浴室必須有防止煙氣泄漏的措施。
10.7.6水平煙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水平煙道不得通過臥室。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 50494一2009
8.2.4安裝直接排氣式燃具的場所,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8.2.5使用煙道排氣的燃具,其煙道的結構與狀況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一2011
8. 4. 4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排氣口應采取防風措施,安裝燃氣設備的房間應預留安裝位置和排氣孔洞位置;當多臺設備合用豎向排氣道排放煙氣時,應保證互不影響。戶內燃氣熱水器、分戶設備的采暖或制冷燃氣設備的排氣管不得與燃氣灶排油煙機的排氣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3采暖、通風和空調
3. 1一般規定
《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 67一2006
4.5.13辦公建筑中的鍋爐房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氣、廢水、廢渣和有害氣體及噪聲對環境的影響。
《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一2012
3.0.6設計最小新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建筑主要房間每人所需最小新風量應符合表3.0.6-1規定。
8.11.14鍋爐房及換熱機房,應設置供熱量控制裝置。
9.1.5鍋爐房、換熱機房和制冷機房的能量計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計量燃料的消耗量;
2應計量耗電量;
3應計量集中供熱系統的供熱量;
4應計量補水量。
3.2供暖
《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一2008
3.0.3鍋爐房燃料的選用,應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節約能源,并與安全生產、經濟效益和環境保護相協調,選用的燃料應有其產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資料和相應的燃料供應協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3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鍋爐房,嚴禁選用液化石油氣或相對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氣體燃料。
3.0.4鍋爐房設計必須采取減輕廢氣、廢水、固體廢渣和噪聲對環境影響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聲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4.1.3當鍋爐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嚴禁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兩旁,并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建筑物外墻部位。
4.3.7鍋爐房出人口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出人口不應少于2個。但對獨立鍋爐房,當爐前走道總長度小于2m,且總建筑面積小于200m2時,其出人口可設1個;
2非獨立鍋爐房,其人員出人口必須有1個直通室外;
3鍋爐房為多層布置時,其各層的人員出人口不應少于2個。樓層上的人員出人口,應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樓梯。
6.1.5(燃油鍋爐房)不帶安全閥的容積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閥門前靠近油泵處的管段上,必須裝設安全閥。
6.1.7燃油鍋爐房室內油箱的總容量,重油不應超過5m3,輕柴油不應超過1m3。室內油箱應安裝在單獨的房間內。當鍋爐房總蒸發量大于等于30t/h,或總熱功率大于等于21 MW時,室內油箱應采用連續進油的自動控制裝置。當鍋爐房發生火災事故時,室內油箱應自動停止進油。
6.1.9(燃油鍋爐房)室內油箱應采用閉式油箱。油箱上應裝設直通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上應設置阻火器和防雨設施。油箱上不應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6.1.14燃油鍋爐房點火用的液化氣罐,不應存放在鍋爐間,應存放在專用房間內。氣罐的總容積應小于1m3。
7.0.3燃用液化石油氣的鍋爐間和有液化石油氣管道穿越的室內地面處,嚴禁設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溝(井)或地道等設施。
7.0.5(燃氣鍋爐房)燃氣調壓裝置應設置在有圍護的露天場地上或地上獨立的建、構筑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建、構筑物內。
11.1.1蒸汽鍋爐必須裝設指示儀表監測下列安全運行參數:
1鍋筒蒸汽壓力;
2鍋筒水位;
3鍋筒進口給水壓力;
4過熱器出口蒸汽壓力和溫度;
5省煤器進、出口水溫和水壓;
6單臺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20t/h的蒸汽鍋爐,除應裝設本條1,2,4款參數的指示儀表外,尚應裝設記錄儀表。
注:1采用的水位計中,應有雙色水位計或電接點水位計中的1種;
2鍋爐有省煤器時,可不監測給水壓力。
13.2.21(燃油鍋爐房)燃油系統附件嚴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蝕或溶解的材料。
13.3.15(燃氣鍋爐房)燃氣管道與附件嚴禁使用鑄鐵件。在防火區內使用的閥門,應具有耐火性能。
15.1.1鍋爐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耐火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鍋爐間應屬于丁類生產廠房,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大于4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大于2.8MW時,鍋爐間建筑不應低于二級耐火等級;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小于等于4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小于等于2.8MW時,鍋爐間建筑不應低于三級耐火等級。
設在其他建筑物內的鍋爐房,鍋爐間的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耐火等級;
2重油油箱間、油泵間和油加熱器及輕柴油的油箱間和油泵間應屬于丙類生產廠房,其建筑均不應低于二級耐火等級,上述房間布置在鍋爐房輔助間內時,應設置防火墻與其他房間隔開;
3燃氣調壓間應屬于甲類生產廠房,其建筑不應低于二級耐火等級,與鍋爐房貼鄰的調壓間應設置防火墻與鍋爐房隔開,其門窗應向外開啟并不應直接通向鍋爐房,地面應采用不產生火花地坪。
15.1.2鍋爐房的外墻、樓地面或屋面,應有相應的防爆措施,并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泄壓方向不得朝向人員聚集的場所、房間和人行通道,泄壓處也不得與這些地方相鄰。地下鍋爐房采用豎井泄爆方式時,豎井的凈橫斷面積,應滿足泄壓面積的要求。
當泄壓面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可采用在鍋爐房的內墻和頂部(頂棚)敷設金屬爆炸減壓板作補充。
注:泄壓面積可將玻璃窗、天窗、質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輕質屋頂和薄弱墻等面積包括在內。
15.1.3燃油、燃氣鍋爐房鍋爐間與相鄰的輔助間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墻;隔墻上開設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朝鍋爐操作面方向開設的玻璃大觀察窗,應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15.2.2電動機、啟動控制設備、燈具和導線型式的選擇,應與鍋爐房各個不同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環境分類相適應。
燃油、燃氣鍋爐房的鍋爐間、燃氣調壓間、燃油泵房、煤粉制備間、碎煤機間和運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等級劃分,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
16.1.1鍋爐房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和所在地有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16.2.1位于城市的鍋爐房,其噪聲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的規定。
鍋爐房噪聲對廠界的影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CB 12348的規定。
16.3.1鍋爐房排放的各類廢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的規定,并應符合受納水系的接納要求。
18.2.6蒸汽供熱系統的凝結水應回收利用,但加熱有強腐蝕性物質的凝結水不應回收利用。加熱油槽和有毒物質的凝結水,嚴禁回收利用,并應在處理達標后排放。
18.3.12熱力管道嚴禁與輸送易揮發、易爆、有害、有腐蝕性介質的管道和輸送易燃液體、可燃氣體、惰性氣體的管道敷設在同一地溝內。
《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一2011
8.1.2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置采暖設施。
8.3.2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無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嚴寒和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住宅不應設計直接電熱作為室內采暖主體熱源。
8.3.3住宅采暖系統應采用不高于95℃的熱水作為熱媒,并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熱水溫度和系統壓力應根據管材、室內散熱設備等因素確定。
8.3.4住宅集中采暖的設計,應根據每一個房間的熱負荷計算。
8.3.6設置采暖系統的普通住宅的室內采暖計算溫度,不應低于表8.3.6的規定。
8.3.12采用戶式燃氣采暖熱水爐作為采暖熱源時,其熱效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和燃氣采暖熱水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0665中能效等級3級的規定值。
《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一2005
8.1.2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采暖設施。
8.3.1集中采暖系統應采取分室(戶)溫度調節措施,并應設置分戶(單元)計算裝置或預留安裝計量裝置的位置。
8.3.2設置集中采暖系統的住宅,室內采暖計算溫度不應低于表8.3.2的規定。
8.3.3集中采暖系統應以熱水為熱媒,并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
8.3.4采暖系統應沒有凍結危險,并應有熱膨脹補償措施。
8.3.5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外,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的住宅內不應采用直接電熱采暖。
8.3.6廚房和無外窗的衛生間應有通風措施,且應預留安裝排風機的位置和條件。
8.3.7當采用豎向通風道時,應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豎井泄漏的措施。
8.3.8當選擇水源熱泵作為居住區或戶用空調(熱泵)機組的冷熱源時,必須確保水源熱泵系統的回灌水不破壞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資源。
《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一2012
5.2.1集中供暖系統的施工圖設計,必須對每個房間進行熱負荷計算。
5.3.5管道有凍結危險的場所,散熱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應單獨設置。
5.3.10幼兒園、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熱器必須暗裝或加防護罩。
5.4.3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地面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接與室外空氣接觸的樓板、與不供暖房間相鄰的地板為供暖地面時,必須設置絕熱層。
5.4.6熱水地面輻射供暖塑料加熱管的材質和壁厚的選擇,應根據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統的運行水溫、工作壓力等條件確定。
5.5.1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外,不得采用電加熱供暖:
1供電政策支持;
2無集中供暖和燃氣源,用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環?;蛳绹栏裣拗频慕ㄖ?
3以供冷為主,供暖負荷較小且無法利用熱泵提供熱源的建筑;
4采用蓄熱式電散熱器、發熱電纜在夜間低谷電進行蓄熱,且不在用電高峰和平段時間啟用的建筑;
5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供電,且其發電量能夠滿足自身電加熱量需求的建筑。
5.5.5根據不同的使用條件,電供暖系統應設置不同類型的溫控裝置。
5.5.8安裝于距地面高度4500px以下的電供暖元器件,必須采取接地及剩余電流保護措施。
5.6.1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和通風換氣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燃氣、防火規范的要求。
5.6.6由室內供應空氣的空間應能保證燃燒器所需要的空氣量。當燃燒器所需要的空氣量超過該空間0.5次/h的換氣次數時,應由室外供應空氣。
5.7.3戶式燃氣爐應采用全封閉式燃燒、平衡式強制排煙型。
5.9.5當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補償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補償器。
5.10.1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必須設置熱量計量裝置,并具備室溫調控功能。用于熱量結算的熱量計量裝置必須采用熱量表。
《輻射供暖供冷技術規程》JGJ 142一2012
3.2.2直接與室外空氣接觸的樓板或與不供暖供冷房間相鄰的地板作為供暖供冷輻射地面時,必須設置絕熱層。
3.8.1新建住宅熱水輻射供暖系統應設置分戶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
3.9.3加熱電纜輻射供暖系統應做等電位連接,且等電位連接線應與配電系統的地線連接。
4.5.1輻射供暖用加熱電纜產品必須有接地屏蔽層。
4.5.2加熱電纜冷、熱線的接頭應采用專用設備和工藝連接,不應在現場簡單連接;接頭應可靠、密封,并保持接地的連續性。
5.1.6施工過程中,加熱電纜間有搭接時,嚴禁電纜通電。
5.1.9施工過程中,加熱供冷部件敷設區域,嚴禁穿鑿、穿孔或進行射釘作業。
5.5.2加熱電纜出廠后嚴禁剪裁和拼接,有外傷或破損的加熱電纜嚴禁敷設。
5.5.7加熱電纜的熱線部分嚴禁進人冷線預留管。
6.1.1輻射供暖供冷系統未經調試,嚴禁運行使用。
《供熱計量技術規程》JGJ 173一2009
3.0.1集中供熱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必須安裝熱量計算裝置。
3.0.2集中供熱系統的熱量結算點必須安裝熱量表。
4.2.1熱源或熱力站必須安裝供熱量自動控制裝置。
5.2.1集中供熱工程設計必須進行水力平衡計算,工程竣工驗收必須進行水力平衡檢測。
7.2.1新建和改擴建的居住建筑或以散熱器為主的公共建筑的室內供暖系統應安裝自動溫度控制閥進行室溫調控。
3.3通風
《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一2008
15.3.7設在其他建筑物內的燃油、燃氣鍋爐房的鍋爐間,應設置獨立的送排風系統,其通風裝置應防爆,新風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鍋爐房設置在首層時,對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3次,事故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6次;對采用燃氣作燃料的,其正常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6次,事故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12次;
2鍋爐房設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時,其正常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6次,事故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12次;
3鍋爐房設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時,其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于12次;
4送人鍋爐房的新風總量,必須大于鍋爐房3次的換氣量;
5送人控制室的新風量,應按最大班操作人員計算。
注:換氣量中不包括鍋爐燃燒所需空氣量。
《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一2011
8.5.3無外窗的暗衛生間,應設置防止回流的機械通風設施或預留機械通風設置條件。
《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GB 50346一2011
5.1.6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應采用全新風系統。
5.1.9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防護區應能對排風高效空氣過濾器進行原位消毒和檢漏。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防護區應能對送風高效空氣過濾器進行原位消毒和檢漏。
5.2.4 ABSL-3實驗室和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應設置備用送風機。
5.3.1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排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3 b1類實驗室中可能產生污染物外泄的設備必須設置帶高效空氣過濾器的局部負壓排風裝置,局部負壓排風裝置應具有原位檢漏功能。
5.3.2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防護區的排風必須經過高效過濾器過濾后排放。
5.3.5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應設置備用排風機,備用排風機應能自動切換,切換過程中應能保持有序的壓力梯度和定向流。
《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一2012
6.1.6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單獨設置排風系統:
1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混合后能引起燃燒或爆炸時;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蝕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時;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結并聚積粉塵時;
4散發劇毒物質的房間和設備;
5建筑物內設有儲存易燃易爆物質的單獨房間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單獨房間;
6有防疫的衛生要求時。
6.3.2建筑物全面排風系統吸風口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位于房間上部區域的吸風口,除用于排除氫氣與空氣混合物時,吸風口上緣至頂棚平面或屋頂的距離不大于0.4m;
2用于排除氫氣與空氣混合物時,吸風口上緣至頂棚平面或屋頂的距離不大于0.1m;
3用于排除密度大于空氣的有害氣體時,位于房間下部區域的吸風口,其下緣至地板間距不大于0.3m;
4因建筑結構造成有爆炸危險氣體排出的死角處,應設置導流設施。
6.3.9事故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2事故通風應根據放散物的種類,設置相應的檢測報警及控制系統。事故通風的手動控制裝置應在室內外便于操作的地點分別設置。
6.6.13高溫煙氣管道應采取熱補償措施。
6.6.16可燃氣體管道、可燃液體管道和電線等,不得穿過風管的內腔,也不得沿風管的外壁敷設??扇細怏w管道和可燃液體管道,不應穿過通風、空調機房。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技術規范》GB 50881-2013
7.3.3不同通風柜、負壓排氣罩等局部排風設備的排風應分別獨立設置;當獨立設置有困難時,應對共用排風系統氣體的安全性進行評估。
7.3.6房間有嚴格正負壓控制要求的空調通風系統,應設置通風系統啟停次序的連鎖控制裝置。
《通風管道技術規程》JGJ 141一2004
2.0.7隱蔽工程的風管在隱蔽前必須經監理人員驗收及認可簽證。
3.1.3非金屬風管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金屬風管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GB 8624中不燃A級或難燃B1級的規定。
4.1.6風管內不得敷設各種管道、電線或電纜,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嚴禁拉在避雷針或避雷網上。
《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 50333一2002
7.1.9手術室排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4排風管出口不得設在技術夾層內,應直接通向室外。
3.4空調與制冷
《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規范》GB 50365一2005
4.4.1當制冷機組采用的制冷劑對人體有害時,應對制冷機組定期檢查、檢測和維護,并應設置制冷劑泄漏報警裝置。
4.4.5空調通風系統冷熱源的燃油管道系統的防靜電接地裝置必須安全可靠。
《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一2012
7.2.1除在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階段可使用熱、冷負荷指標進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圖設計階段應對空調區的冬季熱負荷和夏季逐時冷負荷進行計算。
7.2.10空調區的夏季冷負荷,應按空調區各項逐時冷負荷的綜合最大值確定。
7.2.11空調系統的夏季冷負荷,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末端設備設有溫度自動控制裝置時,空調系統的夏季冷負荷按所服務各空調區逐時冷負荷的綜合最大值確定;
3應計人新風冷負荷、再熱負荷以及各項有關的附加冷負荷。
7.5.2凡與被冷卻空氣直接接觸的水質均應符合衛生要求??諝饫鋮s采用天然冷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3使用過后的地下水應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并不得造成污染。
7.5.6空調系統不得采用氨作為制冷劑的直接膨脹式空氣冷卻器。
8.1.2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外,不得采用電直接加熱設備作為空調系統的供暖熱源和空氣加濕熱源:
1以供冷為主、供暖負荷非常小,且無法利用熱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熱源的建筑,當冬季電力供應充足、夜間可利用低谷電進行蓄熱、且電鍋爐不在用電高峰和平段時間啟用時;
2無城市或區域集中供熱,且采用燃氣、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環?;蛳绹栏裣拗频慕ㄖ?
3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且其發電量能夠滿足直接電熱用量需求的建筑;
4冬季無加濕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內相對濕度要求較高的建筑。
8.1.8空調冷(熱)水和冷卻水系統中的冷水機組、水泵、末端裝置等設備和管路及部件的工作壓力不應大于其額定工作壓力。
8.2.2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的總裝機容量,應根據計算的空調系統冷負荷值直接選定,不另作附加;在設計條件下,當機組的規格不能符合計算冷負荷的要求時,所選擇機組的總裝機容量與計算冷負荷的比值不得超過1.1。
8.2.5采用氨作制冷劑時,應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體式氨冷水機組。
8.3.4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通過工程場地狀況調查和對淺層地能資源的勘察,確定地埋管換熱系統實施的可行性與經濟性。
8.3.5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應對地下水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確保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且不得對地下水資源造成污染。
8.5.20空調熱水管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空調熱水管道利用自然補償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補償器。
8.7.7水蓄冷(熱)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4蓄熱水池不應與消防水池合用。
8.10.3氨制冷機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氨制冷機房單獨設置且遠離建筑群;
2機房內嚴禁采用明火供暖;
3機房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同時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少于12次,排風機應選用防爆型。
9.4.9空調系統的電加熱器應與送風機連鎖,并應設無風斷電、超溫斷電保護裝置;電加熱器必須采取接地及剩余電流保護措施。
《蓄冷空調工程技術規程》JGJ 158一2008
3.3.12水蓄冷系統的蓄冷、蓄熱共用水池不應與消防水池合用。
3.3.25乙烯乙二醇的載冷劑管路系統不應選用內壁鍍鋅的管材及配件。
《多聯機空調系統工程技術規程》JGJ 174-2010
5.4.6嚴禁在管道內有壓力的情況下進行焊接。
5.5.3當多聯機空調系統需要排空制冷劑進行維修時,應使用專用回收機對系統內剩余的制冷劑回收。
《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58一2008
7.2.5放映機房的空調系統不應回風。
《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 50333一2002
7.1.3凈化空調系統空氣過濾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至少設置三級空氣過濾。
7.1.4潔凈用房內嚴禁采用普通的風機盤管機組或空調器。
7.1.3靜電空氣凈化裝置不得作為凈化空調系統的末級凈化設施。
《實驗動物設施建筑技術規范》GB 50447一2008
7.3.7空氣調節系統的電加熱器應與送風機連鎖,并應設無風斷電、超溫斷電保護及報警裝置。
7.3.8電加熱器的金屬風管應接地。電加熱器前后各800m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設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和保溫材料,必須采用不燃材料。
《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一2010
6.2.7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房間的空調系統嚴禁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
9.0.1制冷機房的采暖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機房內嚴禁明火采暖。
9.0.2制冷機房的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機房日常運行時應保持通風良好,通風量應通過計算確定,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當自然通風無法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日常排風裝置。
2氟制冷機房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排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氟制冷機房內的事故排風口上沿距室內地坪的距離不應大于1.2m。
3氨制冷機房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事故排風量應按183m3/(m2·h)進行計算確定,且最小排風量不應小于34000m3/h。氨制冷機房內的事故排風機必須選用防爆型,排風口應位于側墻高處或屋頂。
《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 50317一2009
9.0.8制冷機房的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機房日常運行時應保持通風良好,通風量應通過計算確定,且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當自然通風無法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日常排風裝置。
2氟制冷機房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排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氟制冷機房內的事故排風口上沿距室內地坪的距離不應大于1.20m。
3氨制冷機房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事故排風量應按183m3/(m2·h)進行計算確定,且最小排風量不應小于34000m/h。氨制冷機房內的排風口應位于側墻高處或屋頂。
4制冷機房的排風機必須選用防爆型。
9.0.10制冷機房內嚴禁明火采暖。設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機房,室內設計溫度不應低于16℃。
《燃氣冷熱電三聯供工程技術規程》CJJ 145一2010
4.3.9獨立設置的能源站,主機間必須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出人口;當主機間的面積大于或等于200m2時,其出人口不應少于2個,且應分別設在主機間兩側。
4.3.10設置于建筑物內的能源站,主機間出人口不應少于2個,且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人口不應少于1個。
4.3.11燃氣增壓間、調壓間、計量間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人口不應少于1個。變配電室出人口不應少于2個,且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人口不應少于1個。
4.5.1主機間、燃氣增壓間、調壓間、計量間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通風系統。
5.1.8獨立設置的能源站,當室內燃氣管道設計壓力大于0.8MPa且小于或等于2.5MPa時,以及建筑物內的能源站,當室內燃氣管道設計壓力大于0.4MPa且小于或等于1.6MPa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燃氣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和無縫鋼制管件。
2燃氣管道應采用焊接連接,管道與設備、閥門的連接應采用法蘭連接或焊接連接。
3管道上嚴禁采用鑄鐵閥門及附件。
4焊接接頭應進行100%射線檢測和超聲波檢測。不適用上述檢測方法的焊接接頭,應進行磁粉或液體滲透檢測。焊接質量不得低于現行國家標準《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36中n級的要求。
5主機間、燃氣增壓間、調壓間、計量間的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燃氣系統正常工作時,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
2)事故通風時,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20次/h;
3)燃氣系統不工作且關閉燃氣總閥門時,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
5.1.10燃氣管道應直接引入燃氣增壓間、調壓間或計量間,不得穿過易燃易爆品倉庫、變配電室、電纜溝、煙道和進風道。
4電氣
4.1供配電系統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2009
3.0.1電力負荷應根據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斷供電在對人身安全、經濟損失上所造成的影響程度進行分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視為一級負荷。
1)中斷供電將造成人身傷害時。
2)中斷供電將在經濟上造成重大損失時。
3)中斷供電將影響重要用電單位的正常工作。
2在一級負荷中,當中斷供電將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設備損壞或發生中毒、爆炸和火災等情況的負荷,以及特別重要場所的不允許中斷供電的負荷,應視為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
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視為二級負荷。
1)中斷供電將在經濟上造成較大損失時。
2)中斷供電將影響較重要用電單位的正常工作。
4不屬于一級和二級負荷者應為三級負荷。
3.0.2一級負荷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3.0.3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供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1除應由雙重電源供電外,尚應增設應急電源,并嚴禁將其他負荷接人應急供電系統。
2設備的供電電源的切換時間,應滿足設備允許中斷供電的要求。
3.0.9備用電源的負荷嚴禁接人應急供電系統。
4.0.2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應采取防止并列運行的措施。當有特殊要求,應急電源向正常電源轉換需短暫并列運行時,應采取安全運行的措施。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一2011
3.1.4在TN-C系統中不應將保護接地中性導體隔離,嚴禁將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接人開關電器。
3.1.7半導體開關電器,嚴禁作為隔離電器。
3.1.10隔離器、熔斷器和連接片,嚴禁作為功能性開關電器。
3.1.12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作為間接接觸防護電器的回路時,必須裝設保護導體。
3.2.13裝置外可導電部分嚴禁作為保護接地中性導體的一部分。
7.4.1除配電室外,無遮護的裸導體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3.5m;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 4208規定的IP2 X的網孔遮欄時,不應小于2.5m。網狀遮欄與裸導體的間距,不應小于100mm;板狀遮欄與裸導體的間距,不應小于50mm。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 GJ 16一2008
3.2.8一級負荷應由兩個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3.3.2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必須采取防止并列運行的措施。
7.4.2低壓配電導體截面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設方式、環境條件確定的導體截面,其導體載流量不應小于預期負荷的最大計算電流和按保護條件所確定的電流;
2線路電壓損失不應超過允許值;
3導體應滿足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
4導體最小截面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配電線路每一相導體截面不應小于表7.4.2的規定。
7.4.6外界可導電部分,嚴禁用作PEN導體。
7.5.2在TN-C系統中,嚴禁斷開PEN導體,不得裝設斷開PEN導體的電器。
7.6.2配電線路的短路保護應在短路電流對導體和連接件產生的熱效應和機械力造成危險之前切斷短路電流。
7.6.4配電線路的過負荷保護,應在過負荷電流引起的導體溫升對導體的絕緣、接頭、端子或導體周圍的物質造成損害前切斷負荷電流。對于突然斷電比過負荷造成的損失更大的線路,該線路的過負荷保護應作用于信號而不應切斷電路。
7.7.5對于相導體對地標稱電壓為220V的TN系統配電線路的接地故障保護,其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對于配電線路或僅供給固定式電氣設備用電的末端線路,不應大于5s;
2對于供電給手持式電氣設備和移動式電氣設備末端線路或插座回路,不應大于0.4s。
《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GB 50346一2011
7.1.2 BSI-3實驗室和ABSL-3中的a類和b1類實驗室應按一級負荷供電,當按一級負荷供電有困難時,應采用一個獨立供電電源,且特別重要負荷應設置應急電源;應急電源采用不間斷電源的方式時,不間斷電源的供電時間不應小于30min;應急電源采用不間斷電源加自備發電機的方式時,不間斷電源應能確保自備發電設備啟動前的電力供應。
7.1.3 ABSL-3中的b2類實驗室和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必須按一級負荷供電,特別重要負荷應同時設置不間斷電源和自備發電機作為應急電源,不間斷電源應能確保自備發電設備啟動前的電力供應。
7.3.3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自控系統報警信號應分為重要參數報警和一般參數報警。重要參數報警應為聲光報警和顯示報警,一般參數報警應為顯示報警。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應在主實驗室內設置緊急報警按鈕。
7.4.3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應在互鎖門附近設置緊急手動解除互鎖開關。中控系統應具有解除所有門或指定門互鎖的功能。
《實驗動物設施建筑技術規范》GB 50447一2008
7.3.3當出現緊急情況時,所有設置互鎖功能的門應處于可開啟狀態。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技術規范》GB 50881-2013
9.0.10實驗區域內走廊及出口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
《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 36一2005
6.3.3宿舍配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須采用安全型電源插座。
《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58一2008
7.3.4乙級及乙級以上電影院應設踏步燈或座位排號燈,其供電電壓應為不大于36V的安全電壓。
《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 50333一2002
8.3.1配電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潔凈手術部必須保證用電可靠性,當采用雙路供電源有困難時,應設置備用電源,并能在1min內自動切換。
2潔凈手術室內用電應與輔助用房用電分開,每個手術室的干線必須單獨敷設。
8.3.2配電、用電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4潔凈手術室內禁止設置無線通訊設備。
8.3.4潔凈手術室必須有下列可靠的接地系統:
2心臟外科手術室必須設置有隔離變壓器的功能性接地系統。
9.0.9潔凈手術部內應設置能緊急切斷集中供氧干管的裝置。
《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一2005
8.1.3住宅應設照明供電系統。
8.5.1電氣線路的選材、配線應與住宅的用電負荷相適應,并應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住宅供配電應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災。
8.5.3當應急照明在采用節能自熄開關控制時,必須采取應急時自動點亮的措施。
8.5.4每套住宅應設置電源總斷路器,總斷路器應采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8.5.5住宅套內的電源插座與照明,應分路配電。安裝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應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住宅應根據防雷分類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8.5.7住宅配電系統的接地方式應可靠,并應進行總等電位聯結。
8.5.8防雷接地應與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等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接地裝置應優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體,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必須按接入設備中要求的最小值確定。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一2007
5.1.9在隧道、溝、淺槽、豎井、夾層等封閉式電纜通道中,不得布置熱力管道,嚴禁有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穿越。
5.3.5直埋敷設的電纜,嚴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電纜與電纜、管道、道路、構筑物等之間的容許最小距離,應符合表5.3.5的規定。
《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25一2010
7.3.2特級檔案館應設自備電源。
《會議電視會場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635一2010
3.1.8會議電視會場的各種吊裝設備和吊裝件必須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3.4.3光源、燈具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6燈具的外殼應可靠接地。
7燈具及其附件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8當燈具需要使用懸吊裝置時,其懸吊裝置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9.
3.4.4調光、控制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5調光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
6燈光電纜必須采用阻燃型銅芯電纜。
《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42一2011
4.3.2設置在住宅建筑內的變壓器,應選擇干式、氣體絕緣或非可燃性液體絕緣的變壓器。、
8.4.3家居配電箱應裝設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電源進線開關電器,供電回路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電器,連接手持式及移動式家用電器的電源插座回路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5-2011
2.3.1交流電動機應裝設短路保護和接地故障的保護。
2.5.5當反轉會引起危險時,反接制動的電動機應采取防止制動終了時反轉的措施。
2.5.6電動機旋轉方向的錯誤將危及人員和設備安全時,應采取防止電動機倒相造成旋轉方向錯誤的措施。
3.1.13在起重機的滑觸線上嚴禁連接與起重機無關的用電設備。
《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一2011
8.1.3住宅應設置照明供電系統。
8.7.3每套住宅應設置戶配電箱,其電源總開關裝置應采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8.7.4住宅套內安裝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應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共用部位應設人工照明,應采用高效節能的照明裝置和節能控制措施。當應急照明采用節能自熄開關時,必須采取消防時應急點亮的措施。
《交通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43一2011
6.4.7 j[類及以上民用機場航站樓、特大型和大型鐵路旅客車站、集民用機場航站樓或鐵路及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等為一體的大型綜合交通樞紐站、地鐵車站、磁浮列車站及具有一級耐火等級的交通建筑內,成束敷設的電線電纜應采用絕緣及護套為低煙無鹵阻燃的電線電纜。
8.4.2應急照明的配電應按相應建筑的最高級別負荷電源供給,且應能自動投人。
《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一2010
7.3.8穿過冷間保溫層的電氣線路應相對集中敷設,且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產生冷橋的措施。
《劇場建筑設計規范》JGJ 57一2000
10.3.13劇場下列部位應設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觀眾廳、觀眾廳出口;
2疏散通道轉折處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長處;
3臺倉、臺倉出口處;
4后臺演職員出口處。
《金融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84一2012
4.2.1金融設施的用電負荷等級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4.2變電所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3一94
2.0.5露天或半露天的變電所,不應設置在下列場所:
一、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
二、挑檐為燃燒體或難燃體和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糧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場;
四、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灰塵或導電塵埃且嚴重影響變壓器安全運行的場所。
4.2.1室內、外配電裝置的最小電氣安全凈距,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4.2.6配電裝置的長度大于6m時,其柜(屏)后通道應設兩個出口,低壓配電裝置兩個出口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尚應增加出口。
6.1.1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高壓配電室、高壓電容器室和非燃(或難燃)介質的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低壓配電室和低壓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屋頂承重構件應為二級。
6.1.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一、變壓器室位于車間內;
二、變壓器室位于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場所;
三、變壓器室附近有糧、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
四、變壓器室位于建筑物內;
五、變壓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5民用主體建筑內的附設變電所和車間內變電所的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應設置容量為100%變壓器油量的貯油池。
6.1.7附設變電所、露天或半露天變電所中,油量為1000kg及以上的變壓器,應設置容量為100%油量的擋油設施。
6.1.8在多層和高層主體建筑物的底層布置裝有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時,其底層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開關室和高壓電容器室均應設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一2008
4.3.5設置在民用建筑中的變壓器,應選擇干式、氣體絕緣或非可燃性液體絕緣的變壓器。當單臺變壓器油量為100kg及以上時,應設置單獨的變壓器室。
4.7.3當成排布置的配電屏長度大于6m時,屏后面的通道應設有兩個出口。當兩出口之間的距離大于15m時,應增加出口。
4.9.1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非燃或難燃介質的電力變壓器室、電壓為10(6)kV的配電裝置室和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低壓配電裝置室和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4.9.2配變電所的門應為防火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變電所位于高層主體建筑(或裙房)內時,通向其他相鄰房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通向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2配變電所位于多層建筑物的二層或更高層時,通向其他相鄰房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通向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3配變電所位于多層建筑物的一層時,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4配變電所位于地下層或下面有地下層時,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5配變電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車庫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6配變電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門應為丙級防火門。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一2011
4.2.6配電室通道上方裸帶電體距地面的高度不應低于2.5m;當低于2.5m時,應設置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 4208規定的IPX XB級或IP2 X級的遮欄或外護物,遮欄或外護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應低于2.2m。
4.3智能化系統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11一2007
7.0.9當電纜從建筑物外面進人建筑物時,應選用適配的信號線路浪涌保護器,信號線路浪涌保護器應符合設計要求。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一2008
14.9.4系統監控中心應設置為禁區,應有保證自身安全的防護措施和進行內外聯絡的通信手段,并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和留有向上一級接處警中心報警的通信接口。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一2004
3.1.4安全防范系統中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法規和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并經檢驗或認證合格。
3.13.1監控中心應設置為禁區,應有保證自身安全的防護措施和進行內外聯絡的通訊手段,并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和留有向上一級接處警中心報警的通信接口。
5.2.8(住宅小區基本型安防工程)監控中心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4應留有接處警中心聯網的接口。
5應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發生警情時,能及時向接處警中心報警。
5.2.13(住宅小區提高型安防工程)監控中心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3應符合第5.2.8條第4,5款的規定。
5.2.18(住宅小區先進型安防工程)監控中心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3應符合第5.2.8條第4,5款的規定。
《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4一2007
3.0.3人侵報警系統中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現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經法定機構檢驗或認證合格。
5.2.2人侵報警系統不得有漏報警。
5.2.3人侵報警功能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緊急報警裝置應設置為不可撤防狀態,應有防誤觸發措施,被觸發后應自鎖。
2當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報警控制設備應發出聲、光報警信息,報警信息應能保持到手動復位,報警信號應無丟失:
1)在設防狀態下,當探測器探測到有人侵發生或觸動緊急報警裝置時,報警控制設備應顯示出報警發生的區域或地址;
2)在設防狀態下,當多路探測器同時報警(含緊急報警裝置報警)時,報警控制設備應依次顯示出報警發生的區域或地址。
3報警發生后,系統應能手動復位,不應自動復位。
4在撤防狀態下,系統不應對探測器的報警狀態作出響應。
5.2.4防破壞及故障報警功能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報警控制設備上應發出聲、光報警信息,報警信息應能保持到手動復位,報警信號應無丟失:
1在設防或撤防狀態下,當入侵探測器機殼被打開時。
2在設防或撤防狀態下,當報警控制器機蓋被打開時。
3在有線傳輸系統中,當報警信號傳輸線被斷路、短路時。
4在有線傳輸系統中,當探測器電源線被切斷時。
5當報警控制器主電源/備用電源發生故障時。
6在利用公共網絡傳輸報警信號的系統中,當網絡傳輸發生故障或信息連續阻塞超過30s時。
9.0.1系統安全性設計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相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3系統供電暫時中斷,恢復供電后,系統應不需設置即能恢復原有工作狀態。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5一2007
3.0.3視頻安防監控系統中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現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經法定機構檢驗或認證合格。
5.0.4系統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3矩陣切換和數字視頻網絡虛擬交換/切換模式的系統應具有系統信息存儲功能,在供電中斷或關機后,對所有編程信息和時間信息均應保持。
5.0.5監視圖像信息和聲音信息應具有原始完整性。
5.0.7圖像記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3系統記錄的圖像信息應包含圖像編號/地址、記錄時的時間和日期
《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6-2007
3.0.3出人口控制系統中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現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經法定機構檢驗或認證合格。
5.1.7軟件及信息保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3當供電不正常、斷電時,系統的密鑰(鑰匙)信息及各記錄信息不得丟失。
6.0.2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采用非編碼信號控制和/或驅動執行部分的管理與控制設備,必須設置于該出人口的對應受控區、同級別受控區或高級別受控區內。
7.0.4執行部分的輸人電纜在該出入口的對應受控區、同級別受控區或高級別受控區外的部分,應封閉保護,其保護結構的抗拉伸、抗彎折強度應不低于鍍鋅鋼管。
9.0.1系統安全性設計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2系統必須滿足緊急逃生時人員疏散的相關要求。當通向疏散通道方向為防護面時,系統必須與火災報警系統及其他緊急疏散系統聯動,當發生火警或需緊急疏散時,人員不使用鑰匙應能迅速安全通過。
《金融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84一2012
19.2.1自助銀行及自動柜員機室的現金裝填區域應設置視頻安全監控裝置、出人口控制裝置和人侵報警裝置,且應具備與110報警系統聯網功能。
4.4防雷與接地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一2010
3.0.2在可能發生對地閃擊的地區,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轟,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2具有。區或20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區或21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3.0.3在可能發生對地閃擊的地區,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1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
2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筑物、大型火車站和飛機場、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筑物。
注:飛機場不含停放飛機的露天場所和跑道。
3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的建筑物。
4國家特級和甲級大型體育館。
5制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6具有1區或21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7具有2區或22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制封閉氣罐。
9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5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10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3.0.4在可能發生對地閃擊的地區,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
2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O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3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
4.1.1各類防雷建筑物應設防直擊雷的外部防雷裝置,并應采取防閃電電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和本規范第3.0.3條第5~7款所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尚應采取防閃電感應的措施。
4.1.2各類防雷建筑物應設內部防雷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層處,下列物體應與防雷裝置做防雷等電位連接:
1)建筑物金屬體。
2)金屬裝置。
3)建筑物內系統。
4)進出建筑物的金屬管線。
2除本條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裝置與建筑物金屬體、金屬裝置、建筑物內系統之間,尚應滿足間隔距離的要求。
4.2.1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2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下列空間應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
1)當有管帽時應按表4.2.1的規定確定。
2)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
3)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本款第1項或第2項所規定的空間之外。
3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以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應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應保護到管口。
4.2.3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閃電電涌侵人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外低壓配電線路應全線采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人戶處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等電位連接帶或防閃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2當全線采用電纜有困難時,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并應使用一段金屬愷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人。架空線與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戶外型電涌保護器。電涌保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所裝設的電涌保護器應選用I級試驗產品,其電壓保護水平應小于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護模式應選沖擊電流等于或大于10kA;若無戶外型電涌保護器,應選用戶內型電涌保護器,其使用溫度應滿足安裝處的環境溫度,并應安裝在防護等級IP54的箱內。
當電涌保護器的接線形式為本規范表J.1.2中的接線形式2時,接在中性線和PE線間電涌保護器的沖擊電流,當為三相系統時不應小于40kA,當為單相系統時不應小于20kA.
4.2.4當建筑物高度超過30m時,接閃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8在電源引人的總配電箱處應裝設I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電涌保護器的電壓保護水平值應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護模式的沖擊電流值,當無法確定時,沖擊電流應取等于或大于12.5kA.
4.3.3專設引下線不應少于2根,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和內庭院四周均勻對稱布置,其間距沿周長計算不應大于18m。當建筑物的跨度較大,無法在跨距中間設引下線時,應在跨距兩端設引下線并減小其他引下線的間距,專設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于18m.
4.3.5利用建筑物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6構件內有箍筋連接的鋼筋或成網狀的鋼筋,其箍筋與鋼筋、鋼筋與鋼筋應采用土建施工的綁扎法、螺絲、對焊或搭焊連接。單根鋼筋、圓筋或外引預埋連接板、線與構件內鋼筋應焊接或采用螺栓緊固的卡夾器連接。構件之間必須連接成電氣通路。
4.3.8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裝置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或電氣和電子系統線路的反擊,應符合下列規定:
4在電氣接地裝置與防雷接地裝置共用或相連的情況下,應在低壓電源線路引人的總配電箱、配電柜處裝設工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電涌保護器的電壓保護水平值應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護模式的沖擊電流值,當無法確定時應取等于或大于12.5kA.
5當Yyn0型或Dynl l型接線的配電變壓器設在本建筑物內或附設于外墻處時,應在變壓器高壓側裝設避雷器;在低壓側的配電屏上,當有線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獨自敷設接地裝置的配電裝置時,應在一母線上裝設工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電涌保護器每一保護模式的沖擊電流值,當無法確定時沖擊電流值應取等于或大于12.5kA;當無線路引出本建筑物時,應在母線上裝設II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電涌保護器每一保護模式的標稱放電電流值應等于或大于5kA。電涌保護器的電壓保護水平值應小于或等于2.5kV.
4.4.3專設引下線不應少于2根,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和內庭院四周均勻對稱布置,其間距沿周長計算不應大于25m。當建筑物的跨度較大,無法在跨距中間設引下線時,應在跨距兩端設引下線并減小其他引下線的間距,專設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于25m.
4.5.8在獨立接閃桿、架空接閃線、架空接閃網的支柱上,嚴禁懸掛電話線、廣播線、電視接收天線及低壓架空線等。
6.1.2當電源采用TN系統時,從建筑物總配電箱起供電給本建筑物內的配電線路和分支線路必須采用TN-S系統。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一2008
11.1.7在防雷裝置與其他設施和建筑物內人員無法隔離的情況下,裝有防雷裝置的建筑物,應采取等電位聯結。
11.2.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物,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物;
2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筑物;
3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物、檔案館、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鐵路旅客站;國際性的航空港、通信樞紐;國賓館、大型旅游建筑物;國際港口客運站;
4國家級計算中心、國家級通信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筑物;
5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6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3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物,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
2省級大型計算中心和裝有重要電子設備的建筑物;
3 19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過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邊緣高度超過20m的建筑物;
7通過調查確認當地遭受過雷擊災害的類似建筑物;歷史上雷害事故嚴重地區或雷害事故較多地區的較重要建筑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構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區,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構筑物。
11.6.1不得利用安裝在接收無線電視廣播的共用天線的桿頂上的接閃器保護建筑物。
11.8.9當采用敷設在鋼筋混凝土中的單根鋼筋或圓鋼作為防雷裝置時,鋼筋或圓鋼的直徑不應小于10mm.
11.9.5當電子信息系統設備由TN交流配電系統供電時,其配電線路必須采用TN-S系統的接地形式。
12.2.3采用TN-C-S系統時,當保護導體與中性導體從某點分開后不應再合并,且中性導體不應再接地。
12.2.6 IT系統中包括中性導體在內的任何帶電部分嚴禁直接接地。
IT系統中的電源系統對地應保持良好的絕緣狀態。
12.3.4下列部分嚴禁保護接地:
1采用設置絕緣場所保護方式的所有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及外界可導電部分;
2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電位聯結保護方式的所有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及外界可導電部分;
3采用電氣隔離保護方式的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及外界可導電部分;
4在采用雙重絕緣及加強絕緣保護方式中的絕緣外護物里面的可導電部分。
12.5.2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鋁導體作接地極或接地導體。
12.5.4包括配線用的鋼導管及金屬線槽在內的外界可導電部分,嚴禁用作PEN導體。PEN導體必須與相導體具有相同的絕緣水平。
12.6.2手持式電氣設備應采用專用保護接地芯導體,且該芯導體嚴禁用來通過工作電流。
《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一2012
5.1.2需要保護的電子信息系統必須采取等電位連接與接地保護措施。
5.2.5防雷接地與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時,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必須按接人設備中要求的最小值確定。
5.4.2電子信息系統設備由TN交流配電系統供電時,從建筑物內總配電柜(箱)開始引出的配電線路必須采用TN-S系統的接地方式。
7.3.3檢驗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42一2011
10.1.1建筑高度為100m或35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25的住宅建筑,應按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10.1.2建筑高度為50m~100m或19層~34層的住宅建筑和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應按不低于第三類防雷建筑物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通信局(站)防雷與接地工程設計規范》GB 50689一2011
1.0.6通信局(站)雷電過電壓保護工程,必須選用經過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部門測試合格的防雷器。
3.1.1通信局(站)的接地系統必須采用聯合接地的方式。
3.1.2大、中型通信局(站)必須采用TN-S或TN-C-S供電方式。
3.6.8接地線中嚴禁加裝開關或熔斷器。
3.9.1接地線與設備及接地排連接時,必須加裝銅接線端子,并應壓(焊)接牢固。
3.10.3計算機控制中心或控制單元必須設置在建筑物的中部位置,并必須避開雷電浪涌集中的雷電流分布通道,且計算機嚴禁直接使用建筑物外墻體的電源插孔。
3.11.2通信局(站)范圍內,室外嚴禁采用架空線路。
3.13.6局站機房內配電設備的正常不帶電部分均應接地,嚴禁做接零保護。
3.14.1室內的走線架及各類金屬構件必須接地,各段走線架之間必須采用電氣連接。
4.8.1樓頂的各種全屬設旅必須分別與樓頂僻雷帶或接她預留端子就近連通。
5.3.1寬帶接入點用戶單元的設備必須接地。
5.3.4出人建筑物的網絡線必須在網絡交換機接口處加裝網絡數據SPD。
6.4.3接地排嚴禁連接到鐵塔塔角。
6.6.4GPS天線設在樓頂時,GPS饋線嚴禁在樓頂布線時與避雷帶纏繞。
7.4.6纜線嚴禁系掛在避雷網或避雷帶上。
9.2.9可插拔防雷模塊嚴禁簡單并聯作為80kA,120kA等量級的SPD使用。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一2008
8.3.4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所有設備的金屬外殼、各類金屬管道、金屬線槽、建筑物金屬結構等必須進行等電位聯結并接地。
附錄標準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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