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14 - 2015 智能建筑設計標準
文章作者:rdywn 上傳更新:2017-02-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50314 - 2015
智能建筑設計標準
Standard for design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2015 - 03 - 08 發布 2015-11-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聯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智能建筑設計標準
Standard for design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GB 50314 - 2015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5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778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智能建筑設計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314-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 6. 6 , 4. 7. 6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2006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3月8日
前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1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 (2011J 17 號)的要求,由上?,F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會間有關單位編制完成。
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2006 進行了修訂。
本標準共分18章,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工程架構、設計要素、住宅建筑、辦公建筑、旅館建筑、文化建筑、博物館建筑、觀演建筑、會展建筑、教育建筑、金融建筑、交通建筑、醫療建筑、體育建筑、商店建筑、通用工業建筑。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1)根據智能建筑工程設計的需要,增加了第3章工程架構;
(2) 對智能建筑的分類作了相應調整;
(3) 對其他各章內容進行了適時的技術提升、補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標準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上?,F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上?,F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門二路258號,郵政編碼:200041)。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上?,F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電子工程設計院
中國建筑設汁研究院
中固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
新疆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
江蘇省土木建筑學會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國際商業機器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華東電腦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信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趙濟安、邵民杰、陳眾勵、孫蘭、謝衛、吳悅明、洪勁飛、王小安、蔡增誼、王曄、成紅文、吳文芳、林海雄、涂強、曹承屬、瞿二瀾、鄧清、李軍、陸振華、戴建國、錢克文、孫成群、張文才、李立曉、郭曉巖、張彥遒、管清寶、楊國勝、陳易、吳雪芳、鄭鋒、朱甫泉
主要審查人:陳漢民、萬力、耿望陽、孫鶯飛、熊澤祝、朱立彤、焦建欣、夏林、馬健、洪友白、楊柱勇
1總則
1.0.1為規范智能建筑工程設計,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設計質量,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住宅、辦公、旅館、文化、博物館、觀演、會展、教育、金融、交通、醫療、體育、商店等民用建筑及通用工業建筑的智能化系統t程設計,以及多功能組合的綜合體建筑智能化系統t程設計。
1.0.3智能建筑士程設計應以建設綠色建筑為目標,做到功能實用、技術適時、安全高效、運營規范和經濟合理。
1.0.4智能建筑工程設計應增強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智能化系統的技術功效,具有適用性、開放性、可維護性和可擴展性。
1.0.5智能建筑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智能建筑intelligent building
以建筑物為平臺,基于對各類智能化信息的綜合應用,集架構、系統、應用、管理及優化組合為一體,具有感知、傳輸、記憶、推理、判斷和決策的綜合智慧能力,形成以人、建筑、環境互為協調的整合體,為人們提供安全、高效、便利及可持續發展功能環境的建筑。
2.0.2工程架構engineering architecture
以建筑物的應用需求為依據,通過對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施、業務及管理等應用功能作層次化結構規劃,從而構成由若干智能化設施組合而成的架構形式。
2.0.3信息化應用系統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
以信息設施系統和建筑設備管理系統等智能化系統為基礎,為滿足建筑物的各類專業化業務、規范化運營及管理的需要,由多種類信息設施、操作程序和相關應用設備等組合而成的系統。
2.0.4智能化集成系統intelligent integration system
為實現建筑物的運營及管理目標,基于統一的信息平臺,以多種類智能化信息集成方式,形成的具有信息匯聚、資源共享、協同運行、優化管理等綜合應用功能的系統。
2.0.5信息設施系統information facility system
為滿足建筑物的應用與管理對信息通信的需求,將各類具有接收、交換、傳輸、處理、存儲和匾示等功能的信息系統整合,形成建筑物公共通信服務綜合基礎條件的系統。
2.0.6建筑設備管理系統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對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和公共安全系統等實施綜合管理的系統。
2.0.7公共安全系統public security system
為維護公共安全,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具有以應對危害社會安全的各類突發事件而構建的綜合技術防范或安全保障體系綜合功能的系統。
2.0.8應急響應系統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為應對各類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提高應急響應速度和決策指揮能力,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具有應急技術體系和響應處置功能的應急響應保障機制或履行協調指揮職能的系統。
2.0.9機房工程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
為提供機房內各智能化系統設備及裝置的安置和運行條件,以確保各智能化系統安全、可靠和高效地運行與便于維護的建筑功能環境而實施的綜合工程。
3工程架構
3.1一般規定
3.1.1智能化系統工程架構的設計應包括設計等級、架構規劃、系統配置等。
3.1.2智能化系統王程的設計等級應根據建筑的建設目標、功能類別、地域狀況、運營及管理要求、投資規模等綜合因素確立。
3.1.3智能化系統工程的架構規劃應根據建筑的功能需求、基礎條件和應用方式等作層次化結構的搭建設計,并構成由若干智能化設施組合的架構形式。
3.1.4智能化系統工程的系統配置應根據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等級和架構規劃,選擇配置相關的智能化系統。
3.2設計等級
3.2.1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等級的確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實現建筑的建設目標;
2應適應工程建設的基礎狀況;
3應符合建筑物運營及管理的信息化功能;
4應為建筑智能化系統的運行維護提供服務條件和支撐保障;
5應保證工程建設投資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3.2.2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等級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與建筑自身的規?;蛟O計等級相對應;
2應以增強智能化綜合技術功效作為設計標準等級提升依據;
3應采用適時和可行的智能化技術;
4宜為智能化系統技術擴展及滿足應用功能提升創造條件。
3.2.3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等級的系統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以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等級為依據,選擇配置相應的智能化系統;
2符合建筑基本功能的軒能化系統配置應作為應配置項目;
3以應配置項目為基礎,為實現建筑增強功能的智能化系統配置應作為宜配置項目;
4以應配置項目和宜配置項目的組合為基礎,為完善建筑保障功能的智能化系統配置應作為可配置項目。
3.3架構規劃
3.3.1智能化系統工程的架構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建筑物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2應支持各智能化系統的信息關聯和功能匯聚;
3應順應智能化系統了程技術的可持續發展;
4應適應智能化系統綜合技術功效的不斷完善;
5綜合體建筑的智能化系統工程應適應多功能類別組合建筑物態的形式,并應滿足綜合體建筑整體實施業務運營及管理模式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3.3.2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施架構搭建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建設建筑信息化應用的基礎設施層;
2應建立具有滿足運營和管理應用等綜合支撐功能的信息服務設施層:
3應形成展現信息應用和協同效應的信息化應用設施層。
3.3.3智能化系統工程的架構規劃分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構規劃分項應按工程架構整體的層次化結構形式,分別以基礎設施、信息服務設施及信息化應用設施展開;
2基礎設施應為公共環境設施和機房設施,其分項宜包括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筑設備管理設施、公共安全設施、機房環境設施和機房管理設施等;
3信息服務設施應為應用信息服務設施的信息應用支撐設施部分,其分項宜包括語音應用支撐設施、數據應用支撐設施、多媒體應用支撐設施等;
4信息化應用設施應為應用信息服務設施的應用設施部分,其分項宜包括公共應用設施、管理應用設施、業務應用設施、智能信息集成設施等。
3.4系統配置
3.4.1智能化系統工程的系統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以設計等級為依據;
2應與架構規劃相對應;
3應保障智能化系統綜合技術功效;
4宜適應按專業化分項實施的方式;
5應按建筑基本條件和功能需求配置基礎設施層的智能化系統;
6應以基礎設施層的智能化系統為支撐條件,按建筑功能類別配置信息服務設施層和信息化應用設施層的智能化系統。
3.4.2智能化系統工程的系統配置分項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配置分項應分別以信息化應用系統、智能化集成系統、信息設施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公共安全系統、機房工程等設計要素展開;
2應與基礎設施層相對應,且基礎設施的智能化系統分項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統、布線系統、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衛星通信系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建筑能效監管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電子巡查系統、訪客對講系統、停車庫(場)管理系統、安全防范綜合管理(平臺)系統、應急響應系統及相配套的智能化系統機房工程;
3應與信息服務設施層相對應,且信息服務設施的智能化系統分項宜包括用戶電話交換系統、無線對講系統、信息網絡系統、有線電視系統、衛星電視接收系統、公共廣播系統、會議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時鐘系統等;
4應與信息化應用設施層相對應,且信息化應用設施的智能化系統分項宜包括公共服務系統、智能卡系統、物業管理系統、信息設施運行管理系統、信息安全管理系統、通用業務系統、專業業務系統、智能化信息集成(平臺)系統、集成信息應用系統。
3.4.3綜合體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系統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以綜合體建筑的業態形式、設計等級和架構規劃為依據;
2應按綜合體建筑整體功能需求配置基礎設施的智能化系統;
3應以基礎設施的智能化系統為支撐條件,配置滿足不同功能類別單體或局部建筑的信息服務設施和信息化應用設施的智能化系統;
4應以各單體或局部建筑的基礎設施和信息服務設施整合為條件,配置滿足綜合體建筑實施整體運營和全局性管理模式需求的信息化應用設施的智能化系統。
4設計要素
4. 1一般規定
4.1.1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要素應按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等級、架構規劃及系統配置等工程架構確定。
4.1.2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要素宜包括信息化應用系統、智能化集成系統、信息設施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公共安全系統、機房工程等。
4.1.3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要素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和《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等的有關規定。
4. 2信息化應用系統
4. 2. 1信息化應用系統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建筑物運行和管理的信息化需要;
2應提供建筑業務運營的支撐和保障。
4.2.2信息化應用系統宜包括公共服務、智能卡應用、物業管理、信息設施運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通用業務和專業業務等信息化應用系統。
4.2.3公共服務系統應具有訪客接待管理和公共服務信息發布等功能,并宜具有將各類公共服務事務納人規范運行程序的管理功能。
4.2.4智能卡應用系統應具有身份識別等功能,并宜具有消費、計費、票務管理、資料借閱、物品寄存、會議簽到等管理功能,且應具有適應不同安全等級的應用模式。
4. 2. 5物業管理系統應具有對建筑的物業經營、運行維護進行管理的功能。
4.2.6信息設施運行管理系統應具有對建筑物信息設施的運行狀態、資源配置、技術性能等進行監測、分析、處理和維護的功能。
4.2.7信息安全管理系統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標準的規定。
4.2.8通用業務系統應滿足建筑基本業務運行的需求。
4.2.9專業業務系統應以建筑通用業務系統為基礎,滿足專業業務運行的需求。
4.3智能化集成系統
4.3.1智能化集成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以實現綠色建筑為目標,應滿足建筑的業務功能、物業運營及管理模式的應用需求;
2應采用智能化信息資源共享和協同運行的架構形式;
3應具有實用、規范和高效的監管功能;
4宜適應信息化綜合應用功能的延伸及增強。
4.3.2智能化集成系統構建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應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臺)系統與集成信息應用系統;
2智能化信息集成(平臺)系統宜包括操作系統、數據庫、集成系統平臺應用程序、各納入集成管理的智能化設施系統與集成互為關聯的各類信息通信接口等;
3集成信息應用系統宜由通用業務基礎功能模塊和專業業務運營功能模塊等組成;
4宜具有虛擬化、分布式應用、統一安全管理等整體平臺的支撐能力;
5宜順應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智慧城市等信息交互多元化和新應用的發展。
4.3.3智能化集成系統通信互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有標準化通信方式和信息交互的支持能力;
2應符合國際通用的接口、協議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3.4智能化集成系統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適應標準化信息集成平臺的技術發展方向;
2應形成對智能化相關信息采集、數據通信、分析處理等支持能力;
3宜滿足對智能化實時信息及歷史數據分析、可視化展現的要求;
4宜滿足遠程及移動應用的擴展需要;
5應符合實施規范化的管理方式和專業化的業務運行程序;
6應具有安全性、可用性、可維護性和可擴展牲。
4.4信息設施系統
4.4.1信息設施系統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有對建筑內外相關的語音、數據、圖像和多媒體等形式的信息予以接受、交換、傳輸、處理、存儲、檢索和顯示等功能;
2宜融合信息化所需的各類信息設施,并為建筑的使用者及管理者提供信息化應用的基礎條件。
4.4.2信息設施系統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統、布線系統、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衛星通信系統、用戶電話交換系統、無線對講系統、信息網絡系統、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公共廣播系統、會議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時鐘系統等信息設施系統。
4.4.3信息接入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建筑物內各類用戶對信息通信的需求,并應將各類公共信息網和專用信息網引人建筑物內;
2應支持建筑物內各類用戶所需的信息通信業務;
3宜建立以該建筑為基礎的物理單元載體,并應具有對接智慧城市的技術條件;
4信息接入機房應統籌規劃配置,并應具有多種類信息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的條件;
5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有線接入網設備安裝工程設計規范》YD/T 5139等的有關規定。
4.4.4布線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建筑物內語音、數據、圖像和多媒體等信息傳輸的需求;
2應根據建筑物的業務性質、使用功能、管理維護、環境安全條件和使用需求等,進行系統布局、設備配置和纜線設計;
3應遵循集約化建設的原則,并應統一規劃、兼顧差異、路由便捷、維護方便;
4應適應智能化系統的數字化技術發展和網絡化融合趨向,并應成為建筑內整合各智能化系統信息傳遞的通道:
5應根據纜線敷設方式和安全保密的要求,選擇滿足相應安全等級的信息纜線;
6應根據纜線敷設方式和防火的要求,選擇相應阻燃及耐火等級的纜線;
7應配置相應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技術措施;
8應具有靈活性、適應性、可擴展性和可管理性;
9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11的有關規定。
4.4.5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確保建筑物內部與外界的通信接續;
2應適應移動通信業務的綜合性發展;
3對于室內需屏蔽移動通信信號的局部區域,應配置室內區域屏蔽系統;
4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的有關規定。
4.4.6衛星通信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建筑的業務需求進行配置;
2應滿足語音、數據、圖像及多媒體等信息的傳輸要求;
3衛星通信系統天線、室外單元設備安裝空間和天線基座基礎、室外饋線引人的管線及衛星通信機房等應設置在滿足衛星通信要求的位置。
4.4.7用戶電話交換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適應建筑物的業務性質、使用功能、安全條件,并應滿足建筑內語音、傳真、數據等通信需求;
2系統的容量、出入中繼線數量及中繼方式等應按使用需求和話務量確定,并應留有富裕量;
3應具有拓展電話交換系統與建筑內業務相關的其他增值應用的功能;
4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用戶電話交換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T 50622的有關規定。
4.4.8無線對講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建筑內管理人員互相通信聯絡的需求;
2應根據建筑的環境狀況,設置天線位置、選擇天線形式、確定天線輸出功率;
3應利用基站信號,配置室內天饋線和系統元源器件;
4信號覆蓋應均勻分布;
5應具有遠程控制和集中管理功能,并應具有對系統語音和數據的管理能力;
6語音呼叫應支持個呼、組呼、全呼和緊急呼叫等功能;
7宜具有支持文本信息收發、GPS定位、遙測、對講機檢查、遠程監昕、呼叫提示、激活等功能;
8應具有先進性、開放性、可擴展性和可管理性。
4.4.9信息網絡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建筑的運營模式、業務性質、應用功能、環境安全條件及使用需求,進行系統組網的架構規劃;
2應建立各類用戶完整的公用和專用的信息通信鏈路,支撐建筑內多種類智能化信息的端到端傳輸,并應成為建筑內各類信息通信完全傳遞的通道;
3應保證建筑內信息傳輸與交換的高速、穩定和安全;
4應適應數字化技術發展和網絡化傳輸趨向;對智能化系統的信息傳輸,應按信息類別的功能性區分、信息承載的負載量分析、應用架構形式優化等要求進行處理,并應滿足建筑智能化信息網絡實現的統一性要求;
5網絡拓撲架構應滿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構成狀況、業務需求及信息傳輸的要求;
6應根據信息接入方式和網絡子網劃分等配置路由設備,并應根據用戶t作業務特性、運行信息流量、服務質量要求和網絡拓撲架構形式等,配置服務器、網絡交換設備、信息通信鏈路、信息端口及信息網絡系統等;
7應配置相應的信息安全保障設備和網絡管理系統,建筑物內信息網絡系統與建筑物外部的相關信息網互聯時,應設置有效抵御干擾和入侵的防火墻等安全措施;
8宜采用專業化、模塊化、結構化的系統架構形式;
9應具有靈活性、可擴展性和可管理性。
4.4.10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向收視用戶提供多種類電視節目源;
2應根據建筑使用功能的需要,配置衛星廣播電視接收及傳輸系統;
3衛星廣播電視系統接收天線、室外單元設備安裝空間和天線基座基礎、室外饋線引人的管線等應設置在滿足接收要求的部位;
4宜拓展其他相應增值應用功能;
5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200的有關規定。
4.4.11公共廣播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包括業務廣播、背景廣播和緊急廣播;
2業務廣播應根據工作業務及建筑物業管理的需要,按業務區域設置音源信號,分區控制呼叫及設定播放程序。業務廣播宜播發的信息包括通知、新聞、信息、語音文件、尋呼、報時等;
3背景廣播應向建筑內各功能區播送渲染環境氣氛的音源信號。背景廣播宜播發的信息包括背景音樂和背景音響等;
4緊急廣播應滿足應急管理的要求,緊急廣播應播發的信息為依據相應安全區域劃分規定的專用應急廣播信令。緊急廣播應優先于業務廣播、背景廣播;
5應適應數字化處理技術、網絡化播控方式的應用發展;
6宜配置標準時間校正功能;
7聲場效果應滿足使用要求及聲學指標的要求;
8宜拓展公共廣播系統相應智能化應用功能;
9系統設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526的有關規定。
4.4.12會議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使用和管理等需求對會議場所進行分類,并分別按會議(報告)廳、多功能會議室和普通會議室等類別組合配置相應的功能。會議系統的功能宜包括音頻擴聲、罔像信息顯示、多媒體信號處理、會議討論、會議信息錄播、會議設施集中控制、會議信息發布等;
2會議(報告)廳宜根據使用功能,配置舞臺機械及場景控制及其他相關配套功能等;
3具有遠程視頻信息交互功能需求的會議場所,應配置視頻會議系統終端(含內置多點控制單元);
4當系統具有集中控制播放信息和集成運行交互功能要求時,宜采取會議設備集約化控制方式,對設備運行狀況進行信息化交互式管理;
5應適應多媒體技術的發展,并應采用能滿足視頻圖像清晰度要求的投射及顯示技術和滿足音頻聲場效果要求的傳聲及播放技術;
6宜采用網絡化互聯、多媒體場效互動及設備綜合控制等信息集成化管理工作模式,并宜采用數字化系統技術和設備;
7宜拓展會議系統相應智能化應用功能;
8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子會議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799、《廳堂擴聲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1、《視頻顯示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464和《會議電視會場系統工程設計規戒》GB50635的有關規定。
4.4.13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有公共業務信息的接入、采集、分類和匯總的數據資源庫,并在建筑公共區域向公眾提供信息告示、標識導引及信息查詢等多媒體信息發布功能;
2宜由信息播控巾心、傳輸網絡、信息發布顯示屏或信息標識牌、信息導引設施或查詢終端等組成,并應根據應用需要進行設備的配置及組合;
3應根據建筑物的管理需要,布置信息發布顯示屏或信息導引標識屏、信息查詢終端等,并應根據公共區域空間環境條件,選擇信息顯示屏和信息查詢終端的技術規格、幾何形態及安裝方式等;
4播控中心宜設置專用的服務器和控制器,并宜配置信號采集和制作設備及相配套的應用軟件:應支持多通道顯示、多畫面顯示、多列表播放和支持多種格式的圖像、視頻、文件顯示,并應支持同時控制多臺顯示端設備。
4.4.14時鐘系統應符合下列功能:
1應按建筑使用功能需求配置時鐘系統;
2應具有高精度標準校時功能,并應具備與當地標準時鐘同步校準的功能;
3用于統一建筑公共環境時間的時鐘系統,宜采用母鐘、子鐘的組網方式,且系統母鐘應具有多形式系統對時的接口選擇;
4應具有故障告警等管理功能。
4.5建筑設備管理系統
4.5.1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有建筑設備運行監控信息互為關聯和共享的功能;
2宜具有建筑設備能耗監測的功能;
3應實現對節約資源、優化環境質量管理的功能;
4宜與公共安全系統等其他關聯構建建筑設備綜合管理模式。
4.5.2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宜包括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建筑能效監管系統,以及需納入管理的其他業務設施系統等。
4.5.3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監控的設備范圍宜包括冷熱源、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給水排水、供配電、照明、電梯等,并宜包括以自成控制體系方式納入管理的專項設備監控系統等;
2采集的信息宜包括溫度、濕度、流量、壓力、壓差、液位、照度、氣體濃度、電量、冷熱量等建筑設備運行基礎狀態信息;
3監控模式應與建筑設備的運行工藝相適應,并應滿足對實時狀況監控、管理方式及管理策略等進行優化的要求;
4應適應相關的管理需求與公共安全系統信息關聯;
5宜具有向建筑內相關集成系統提供建筑設備運行、維護管理狀態等信息的條件。
4.5.4建筑能效監管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能超監測的范圍宜包括冷熱源、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給水排水、供配電、照明、電梯等建筑設備,且計量數據應準確,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能耗計量的分項及類別宜包括電量、水量、燃氣量、集中供熱耗熱量、集中供冷耗冷量等使用狀態信息;
3根據建筑物業管理的要求及基于對建筑設備運行能耗信息化監管的需求,應能對建筑的用能環節進行相應適度調控及供能配置適時調整;
4應通過對納人能效監管系統的分項計量及監測數據統計分析和處理,提升建筑設備協調運行和優化建筑綜合性能。
4. 5. 5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對支撐綠色建筑功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于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對可再生能源實施有效利用和管理;
2以建筑能效監管系統為基礎,確保在建筑全生命期內對建筑設備運行具有輔助支撐的功能。
4.5.6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滿足建筑物整體管理需求,系統宜納人智能化集成系統。
4. 5. 7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工程技術規范》JGJ/T 334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的有關規定。
4. 6公共安全系統
4.6.1公共安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有效地應對建筑內火災、非法侵人、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危害人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各種突發事件,并應建立應急及長效的技術防范保障體系;
2應以人為本、主動防范、應急響應、嚴實可靠。
4.6.2公共安全系統宜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和應急響應系統等。
4.6.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安全適用、運行可靠、維護便利;
2應具有與建筑設備管理系統互聯的信息通信接口;
3宜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實現互聯;
4應作為應急響應系統的基礎系統之一;
5宜納入智能化集成系統;
6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4.6.4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防護對象的防護等級、安全防范管理等要求,以建筑物自身物理防護為基礎,運用電子信息技術、信息網絡技術和安全防范技術等進行構建;
2宜包括安全防范綜合管理(平臺)和入侵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人口控制、電子巡查、訪客對講、停車庫(場)管理系統等;
3應適應數字化、網絡化、平臺化的發展,建立結構化架構及網絡化體系;
4應拓展和優化公共安全管理的應用功能;
5應作為應急響應系統的基礎系統之-;
6宜納入智能化集成系統;
7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4、《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6的有關規定。
4.6.5應急響應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為基礎。
2應具有下列功能:
1)對各類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進行就地實時報警;
2)采取多種通信方式對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實現就地報警和異地報警;
3)管轄范圍內的應急指揮調度;
4)緊急疏散與逃生緊急呼叫和導引;
5)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等。
3宜具有下列功能:
1)接收上級應急指揮系統各類指令信息;
2)采集事故現場信息;
3)多媒體信息顯示;
的建立各類安全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4應配置下列設施:
1)有線/無線通信、指揮和調度系統;
2)緊急報警系統;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聯動設施;
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建筑設備管理系統的聯動設施;
5)緊急廣播系統與信息發布與疏散導引系統的聯動設施。
5宜配置下列設施:
1)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分析決策支持系統;
2)視頻會議系統;
3)信息發布系統等。
6應急響應中心宜配置總控室、決策會議室、操作室、維護室和設備間等工作用房。
7應納入建筑物所在區域的應急管理體系。
4.6.6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曠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所設置的應急晌應系統,必須配置與上一級應急晌應系統信息互聯的通信接口。
4.7機房工程
4.7.1智能化系統機房宜包括信息接人機房、有線電視前端機房、信息設施系統總配線機房、智能化總控室、信息網絡機房、用戶電話交換機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監控中心、應急響應中心和智能化設備間(弱電間、電信間)等,并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獨立配置或組合配置。
4.7.2機房工程的建筑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信息接人機房宜設置在便于外部信息管線引人建筑物內的位置;
2信息設施系統總配線機房宜設于建筑的中心區域位置,并應與信息接入機房、智能化總控室、信息網絡機房及用戶電話交換機房等同步設計和建設;
3智能化總控室、信息網絡機房、用戶電話交換機房等應按智能化設施的機房設計等級及設備的工藝要求進行設計;
4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公共廣播系統等的中央控制設備集中設在智能化總控室內時,各系統應有獨立工作區;
5智能化設備間(弱電間、電信間)宜獨立設置,且在滿足信息傳輸要求情況下,設備間(弱電間、電信間)宜設置于工作區域相對中部的位置;對于以建筑物樓層為區域劃分的智能化設備間(弱電間、電信間),上下位置宜垂直對齊;
6機房面積應滿足設備機柜(架)的布局要求,并應預留發展空間;
7信息設施系統總配線機房、智能化總控室、信息網絡機房、用戶電話交換系統機房等不應與變配電室及電梯機房貼鄰布置;
8機房不應設在水泵房、廁所和浴室等潮濕場所的貼鄰位置;
9設備機房不宜貼鄰建筑物的外墻;
10與機房無關的管線不應從機房內穿越;
11機房各功能區的凈空高度及地面承重力應滿足設備的安裝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2機房應采取防水、降噪、隔音、抗震等措施。
4.7.3機房工程的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主體結構宜采用大空間及大跨度柱網結構體系;
2機房主體結構應具有防火、避免溫度變形和抗不均勻沉降的性能,機房不應穿過變形縫和伸縮縫;
3對于安置主機和存放數據存儲設備的機房,主體結構抗震等級宜比該建筑物整體抗震等級提高一級;
4對于改建或擴建的機房,應在對原建筑物進行結構檢測和抗震鑒定后進行抗震設計。
4.7.4機房工程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內的溫度、濕度等應滿足設備的使用要求;
2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機房設計的等級標準;
3當機房設置專用空氣調節系統時,應設置具有可自動調節方式的控制裝置,并應預留室外機組的安裝位置;
4宜為納入機房綜合管理系統預留條件。
4.7.5機房工程的供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機房設計等級及設備用電負荷等級的要求;
2電源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和所配置設備的要求;
3設備的電源輸入端應設防雷擊電磁脈沖CLEMP)的保護裝置;
4宜為納入機房綜合管理系統預留條件。
4.7.6機房工程緊急廣播系統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必須與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照明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一致。
4.7.7機房工程的照明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各工作區照度標準值的要求;
2照明燈具應采用無眩光熒光燈具及節能燈具;
3宜具有自動調節方式的控制裝置;
4宜為納入機房綜合管理系統預留條件。
4.7.8機房工程接地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機房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裝置時,接地電阻值應按接入設備中要求的最小值確定;
2當機房采用獨立接地時,接地電阻值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和所配置設備的要求;
3機房內應設專用局部等電位聯結裝置。
4. 7. 9機房工程的防靜電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的主機房和輔助工作區的地板或地面應設置具有靜電泄放的接地裝置;
2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所有設備的金屬外殼、各類金屬管(槽)和構件等應進行等電位聯結并接地。
4. 7. 10機房工程的安全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與機房安全管理相配套的火災自動報警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2應滿足機房設計等級要求,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宜為納入機房綜合管理系統預留條件。
4. 7. 11信息網絡機房、應急響應中心等機房宜根據建筑功能、機房規模、設備狀況及機房的建設要求等,配置機房綜合管理系統,并宜具備機房基礎設施運行監控、環境設施綜合管理、信息設施服務管理等功能。機房綜合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機房設計等級的要求,對機房內能源、安全、環境等基礎設施進行監控;
2應滿足機房運營及管理的要求,對機房內各類設施的能耗及環境狀態信息予以采集、分析等監管;
3應滿足建筑業務專業功能的需求,并應對機房信息設施系統的運行進行監管等。
4. 7. 12機房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 ,《建筑電子信息系統防雷術規范》GB 50343 ,《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 8702的有關規定。
5住宅建筑
5.0.1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適應生態、環保、健康的綠色居住需求;
2應營造以人為本,安全、便利的家居環境;
3應滿足住宅建筑物業的規范化運營管理要求。
5. 0. 2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統應按表5. 0. 2的規定配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42的有關規定。
5. 0. 3住宅建筑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住宅建筑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5.0.4住宅建筑智能化集成系統宜為住宅物業提供完善的服務功能。
5.0.5住宅建筑信息接入系統應采用光纖到戶的方式,每套住戶應配置家居配線箱。
5.0.6當住宅小區或超高層住宅建筑設有物業管理系統時,宜配置無線對講系統。
5.0.7越高層住宅建筑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消防應急廣播可與公共廣播系統合用,但應滿足消防應急廣播的要求。
5.0.8當住宅建筑設有物業管理系統時,宜配置建筑設備管理系統。
5.0.9超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可與物業管理室合用,但應有獨立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作區域。
5.0.10升住宅建筑設有停車庫(場)時,宜設置停車庫(場)管理系統。
6辦公建筑
6. 1一般規定
6.1.1辦公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辦公業務信息化的應用需求;
2應具有高效辦公環境的基礎保障;
3應滿足辦公建筑物業規范化運營管理的需要。
6. 2通用辦公建筑
6. 2. 1通用辦公建筑智能化系統應按表6. 2. 1的規定配置。
6.2.2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通用辦公建筑辦公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6.2.3信息接入系統宜將各類公共信息網引人至建筑物辦公區域或辦公單元內,并應適應多家運營商接人的需求。
6.2.4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應做到公共區域元盲區。
6.2.5用戶電話交換系統應滿足通用辦公建筑內部語音通信的需求。
6.2.6信息網絡系統,當用于建筑物業管理系統時,宜獨立配置;當用于出租或出售辦公單元時,宜滿足承租者或入駐用戶的使用需求。
6.2.7有線電視系統應向建筑內用戶提供本地區有線電視節目源,可根據需要配置衛星電視接收系統。
6.2.8會議系統應適應通用辦公建筑的需要,宜適應會議室或會議設備的租賃使用及管理,并宜按會議場所的功能需求組合配置相關設備。
6.2.9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應根據建筑物業管理的需要,在公共區域提供信息告示、標識導引及信息查詢等服務。
6.2.10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滿足通用辦公建筑使用及管理的需求。
6.3行政辦公建筑
6.3.1行政辦公建筑智能化系統應按表6.3.1的規定配置。
6.3.2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行政辦公建筑辦公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6.3.3信息接入系統應根據辦公業務的需要,將公共信息網及行政辦公專用信息網引人行政辦公建筑內。
6.3.4行政辦公建筑內應根據信息安全要求或其業務要求,建立區域移動通信信號覆蓋或移動通信信號屏蔽系統。
6.3.5用戶電話交換系統應滿足行政辦公建筑內部的電話通信需求。
6.3.6信息網絡系統應滿足行政辦公業務信息傳輸安全、可靠、保密的要求,并應根據辦公業務和辦公人員的崗位職能需要,配置相應的信息端口。
6.3.7有線電視系統應向會議、接待等功能區域提供本地區電視節目源。
6.3.8會議系統應根據所確定的功能配置相關設備,并應滿足安全保密要求。
6.3.9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滿足行政辦公建筑使用及管理的需求。
7旅館建筑
7.0.1旅館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旅館業務經營的需求;
2應提升旅館經營及服務的質量;
3應滿足旅館建筑物業規范化運營管理的需要。
7.0.2旅館建筑智能化系統應按表7.0.2的規定配置。
7.0.3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旅館建筑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7.0.4客房內應配置豆聯網的信息端口,并宜提供無線接人。公共區域、會議室、餐飲和供賓客休閑的場所等應提供無線接人。
7.0.5用戶電話交換系統應具有旅館管理的功能。
7.0.6旅館經營業務信息網絡系統宜獨立設暨。
7.0.7餐廳、咖啡茶座等公共區域宜配置具有獨立音源和控制裝置的背景音響。
7.0.8旅館的會議中心、中小型會議室等場所宜根據不同使用需要配置相應的會議系統。
7.0.9旅館的公共區域、各樓層電梯廳等場所宜配置信息發布顯示終端。旅館的大廳、公共場所宜配置信息查詢導引顯示終端,并應滿足元障礙的要求。
7.0.10窯房集控系統應根據經營服務的等級進行配置。
7.0.11客房內宜配置視頻點播裝置。
7.0.12智能卡應用系統應與旅館信息管理系統聯網。旅館建筑內進入客房區的電梯宜配置電梯控制系統。
8文化建筑
8.1一般規定
8.1.1文化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文獻資料信息的采集、加工、利用和安全防護等要求;
2應具有為讀者、公眾提供文化學習和文化服務的能力;
3應滿足文化建筑物業規范化運營管理的需要。
8.2圖書館
8.2.1圖書館智能化系統應按表8.2.1的規定配置。
8.2.2圖書館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圖書館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8.2.3信息網絡系統應滿足圖書閱覽和借閱的需求,業務工作區、閱覽室、公眾服務區應設置信息端口,公共區域應配置公用電話和無障礙專用的公用電話。圖書館應設置借閱信息查詢終端和無障礙信息查詢終端。
8.2.4會議系統應滿足文化交流的需求,且具有國際交流活動需求的會議室或報告廳宜配置同聲傳譯系統。
8.2.5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滿足圖書儲藏庫的通風、除塵過濾、溫濕度等環境參數的監控要求。
8.2.6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按圖書館的閱覽、藏書、管理辦公等劃分不同防護區域,并應確定不同技術防植等級。
8.3檔案館
8.3.1檔案館智能化系統應按表8.3.1的規定配置。
8.3.2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檔案館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8.3.3信息網絡系統應滿足檔案館管理的需求,并應滿足安全、保密等要求。
8. 3. 4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滿足檔案資料防護的要求。
8.3.5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根據檔案館的級別,采取相應的人防、技防配套措施。
8. 4文化館
8. 4. 1文化館智能化系統應按表8. 4. 1的規定配置。
8. 4. 2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文化館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8.4.3信息網絡系統應適應文化館內各活動功能區布局的需求,且公共活動區域宜提供無線接人。
8.4.4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宜適應文化館功能區局部使用及區域管理的需要,并宜按獨立使用、配套管理、整體服務的運營方式配置。
8.4.5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采取合理的人防、技防配套措施,并宜設置防暴安全檢查系統。
9博物館建筑
9.0.1博物館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適應對文獻和文物的展示、查閱、陳列、學研等應用需求;
2應適應博覽物品向公眾展示信息化的發展;
3應滿足博物館建筑物業規范化運營管理的需要。
9.0.2博物館智能化系統應按表9.0.2的規定配置。
9.0.3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博物館建筑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9.0.4博物館的公共服務系統宜配置觸摸屏、多媒體播放屏、語音導覽、多媒體導覽器等設備,并宜配置于持式多媒體導覽器。
9.0.5博物館的主要出入口和需控制人流密度的場所宜設置客流分析系統。
9.0.6信息接入系統應滿足博物館管理人員遠程及異地訪問授權服務器的需要。
9.0.7信息網絡系統應滿足博物館內布展靈活、可擴展的需求。各業務工作區、陳列展覽區、公眾服務區應設置信息點,并宜滿足遠程信息接入與發布的需要。
9.0.8博物館宜根據展品成列狀況配置視頻顯示終端。
9.0.9當博物館的會議系統具有國際交流功能時,應配置同聲傳譯系統。
9.0.10陳列展覽區、公共服務區等場所宜設置信息查詢終端和無障礙信息查詢終端。
9.0.11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滿足文物保存區環境的監控要求。
9.0.12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9.0.13博物館的觀眾主入口處宜設置安全檢查系統。
10觀演建筑
10.1一般規定
10.1.1觀演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適應觀演業務信息化運行的需求;
2應具備觀演建筑業務設施基礎保障的條件;
3應滿足觀演建筑物業規范化運營管理的需要。
10. 2劇場
10. 2. 1劇場智能化系統應按表10. 2. 1的規定配置。
10. 2. 2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劇場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10. 2. 3劇場的出入口、貴賓出人口以及化妝室等宜設置自助寄存系統,且系統應具有友好的操作界面,并宜具有語音提示功能。
10. 2. 4劇場的公共區域應設置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觀演廳宜設置移動通信信號屏蔽系統,并應具有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10. 2. 5信息網絡系統應滿足劇場的信息傳輸要求和大型音視頻信號轉播的需要,并應預留相應音視頻信號與外部互聯的接口。
10. 2. 6有線電視系統應滿足數字電視信號傳輸發展的需求,并可將劇場的節目以及現場采訪的實況信息傳輸至電視前端室或節目制播機房。
10. 2. 7候場室、化妝區等候場區域應設置信息顯示系統,并應顯示劇場、演播室的演播實況,且應具有演出信息播放、排片、票務、廣告信息的發布等功能。
10. 2. 8劇場宜預留音視頻信號傳輸接口,并應滿足現場音視頻傳輸的需求。
10.2.9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滿足劇(影)院的軍內宅氣質量、溫濕度、革開風量等環境參數的監控要求,并應滿足公共區的照明、室外環境照明、泛光照明、演播室、舞臺、觀眾席、會議室等的管理要求。
10.2.10視頻安防監控系統!但在劇場內、放映室、候場區和售票處等場所設置撞像機。
10.3電影院
10.3.1電影院智能化系統應按表10.3.1的規定配置。
10.3.2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電影院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10.3.3電影院的公共區域應設置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F演廳宜設置移動通信信號屏敲系統,并應具有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10.3.4信息網絡系統應滿足電影院建筑對信息傳輸的應用要求。
10.3.5有線電視系統應滿足數字電視信號傳輸發展的需求。
10.3.6候場區域應設置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的顯示終端,并應具有電影院信息播放、排片、票務、廣告信息等發布等功能。
10.3.7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滿足電影院的室內空氣質量、溫濕度、新風量等環境參數的監控要求,并應滿足公共區的照明、室外環境照明、泛光照明、放映室、觀看廳等的管理要求。
10.3.8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在電影院的觀看廳和放映室、候場區和售票處等場所設置攝像機。
10.4廣播電視業務建筑
10.4.1廣播電視業務建筑智能化系統應按表10.4.1的規定配置。
10. 4. 2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廣播電視業務建筑的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10.4.3信息接人系統除應提供公用信息網接人的電纜、光纜外,還應預留接至電視發射信號傳輸的光纜,并宜預留接至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的傳輸光纜接口。
10.4.4公共區域應設置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演播室、直播室、錄音室、配音室等業務用房宜設置移動通信信號屏蔽系統,并應具有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10.4.5信息網絡系統宜在演播室、演員和導演休息廳、侯播區、大開間辦公區域、貴賓室、大會議室、閱覽室和休息區域等處提供無線接入。
10.4.6有線電視系統應滿足數字電視信號傳輸發展的需求,系統應能將建筑內演播室的節目以及現場采訪情況的實時信息傳輸至電視前端控制室或節目制播機房。系統應提供多種電視信號節目源。
10.4.7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應具有公共信息發布、提示通知、形象宣傳、客流疏導、廣告發布等業務信息發布和內部交通導航的功能。
10.4.8時鐘系統宜以母鐘為基準信號,在導控室、音控室、燈光控制室、演播區、設備機房等處設置數字顯承子鐘,系統時鐘顯示器可顯示標準時間、正計時、倒計時,并可由人工設定。
10.4.9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在演播室、開放式演播室、播出中心機房、導控室、主控機房、傳輸機房、候播區和資料庫等處設置攝像機。
10.4.10首層電梯出入口處宜設置速通門以及臨時訪客的發卡設備,應與出入口控制系統智能卡兼容。在導控室、演播室、傳輸機房、制作機房、新聞播出機房、主控機房、分控機房、通信中心機房、數據中心機房和節目庫等處,宜設置與智能卡系統兼容的出人口控制系統。
10.4.11應設置獨立的廣播電視士藝纜線的豎井,按功能分別預留垂直和水平的工藝線槽,制作和播控等技術用房內纜線直采用地板下布線方式。
11金展建筑
11. 0. 1會展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適應對展區和展物的布設及展示、會務及交流等的需求;
2應適應信息化綜合服務功能的發展;
3應滿足會展建筑物業規范化運營管理的需要。
11. 0. 2會展建筑智能化系統應按表11. 0. 2的規定配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會展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333的有關規定。
11.0.3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會展建筑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1.0.4公共區域應配置公用電話和無障礙專用的公用電話。
11.0.5信息網絡系統應適應靈活布展的需求,并宜根據展位分布情況配置信息端口。公共區域宜提供無線接人。
11.0.6宜根據展位分布情況配置有線電視終端。
11.0.7展廳的公共廣播系統應根據面積、空間高度、揚聲器的布局等,選擇揚聲器的類型及功率。
11.0.8對于有多種語言講解需求的會展建筑,宜設置電子語音或多媒體信息導覽系統。
11.0.9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具有檢測會展建筑的空氣質量和調節新風量的功能。展廳宜設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統,并應具有分區域就地控制、中央集中控制等方式。
11.0.10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根據會展中心建筑客流大、展位多且展品開放式陳列的特點,采取人防與技術防范相配套的措施,并宜設置防暴安檢和檢票等系統。
11.0.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適應展廳建筑面積大、空間高的結構特點,采取合適的火災探測技術。
12教育建筑
12.1一般規定
12.1.1教育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符合F列規定:
1應適應教育建筑教學業務的需求;
2應適應教學和科研的信息化發展;
3應滿足教育建筑物業規范化運營管理的需求。
12.2高等學校
12.2.1高等學校智能化系統應按表12.2.1的規定配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教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310的有關規定。
12.2.2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高等學校教學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12.2.3信息接入系統應將校園外部的公共信息網和教育信息專網引入校園內。
12.2.4信息網絡系統應滿足數字化多媒體教學、學校辦公和管理的需求。
12.2.5公共廣播系統應滿足學校內各單體建筑塞內和塞外不同播音內容的需要。
12.2.6會議中心(廳)、大中會議室、重要接待室和報告廳等有關場所應配置會議系統。
12.2.7多功能教室宜配置多媒體教學系統。
12.2.8專業演播室或虛擬演播室內應配置電視攝錄編輯及多媒體制作與播放系統。
12.2.9學校的校門口處、教學樓、行政管理樓、圖書館、會議中心(廳)、體育場(館)、游泳館、學校賓館或招待所等應配置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
12.3 高級中學
12.3.1高級中學智能化系統應按表 12.3.1 的規定配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教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310 的有關規定。
12.3.2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高級中學教學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12.3.3信息接入系統應將校園外部的公共信息網和教育信息專網引入校園內。
12.3.4信息網絡系統應滿足數字化多媒體教學、學校辦公和管理的需求。
12.3.5公共廣播系統應滿足學校單體建筑室內和室外不同播音內容的需求,且公共廣播系統在室外公用操場播音時,應具有遠距離控制播放進程的功能。
12.3.6餐廳、體育場(館)等有關場所內宜配置獨立的音響擴音系統,并應與樓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關聯。
12.3.7教室內應配置教室教學擴聲系統。
12.3.8會議室、報告廳等場所應配置會議系統。
12.3.9教室宜根據需要配置多媒體教學終端系統,并可在學校的專業演播室內配置遠程電視教學接入、控制、播放等配套設備。
12.3.10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應與學校信息發布網絡管理和學校有線電視系統互聯。
12.4初級中學和小學
12.4.1初級中學和小學智能化系統應按表12.4.1的規定配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教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310的有關規定。
12.4.2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初級中學和小學教學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12.4.3信息接入系統應將?;赝獠康墓残畔⒕W和教育信息專網引人校園內。
12.4.4信息網絡系統應滿足學校數字化多媒體教學、辦公和管理的需求。
12.4.5公共廣播系統應滿足學校單體建筑室內和校園塞外不同播音內容的需求,系統在室外公用操場播音時,應具有遠距離控制播放進程的管理功能。
12.4.6教室內宜配置用于教學的無線擴聲系統。
12.4.7會議室等宜配置會議系統。
12.4.8教室內宜根據需要配置多媒體教學終端系統,并在學校的電視演播室內配置遠程電視教學接人、控制、播放等配套設備。
12.4.9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應與學校信息發布網絡管理和學校有線電視系統互聯。
13金融建筑
13.0.1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適應金融業務的需求;
2應為金融業務運行提供基礎保障;
3應滿足金融建筑物業規范化運營管理的需求。
13.0.2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統應按表13.0.3的規定配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金融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84的有關規定。
13.0.3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金融建筑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13.0.4信息接入系統應根據業務的需要,將公共通信或金融業務專用信息網引入金融建筑內。金融業務專用信息網的接入宜采用雙路由方式。
13.0.5衛星通信系統應滿足金融業務專用通信的信息實時性的需求。
13.0.6信息網絡系統應符合各類金融網絡業務信息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
13.0.7設備管理系統應滿足金融建筑的運行與管理需求。
13.0.8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面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有關規定。
14交通建筑
14. 1一般規定
14. 1. 1交通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適應交通業務的應用需求;
2應為交通運營業務環境設施提供基礎保障;
3應滿足現代交通建筑物業規范化運營管理的需求。
14. 2民用機場航站樓
14. 2. 1民用機場航站樓智能化系統應按表14. 2. 1的規定配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交通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43的有關規定。
14.2.2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各等級民用機場航站樓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14.2.3信息接入系統應滿足機場航站樓業務及海關、邊防、檢驗檢疫、公安、安全等進駐單位的信息通信需求。
14.2.4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應包含機場內集群通信等應用功能。
14.2.5布線系統應支持電話、內通、離港、航恩、網絡、商業、安檢信息、數字視頻、泊位引導、行李控制等應用系統,并宜支持時鐘、門禁、登機橋監測、電梯、自動扶梯及自動步梯監測、建筑設備管理等系統的信息傳輸。
14.2.6用戶電話交換系統宜采用建筑物歸屬地虛擬交換網方式或自建用戶交換系統的方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備業務調度指揮功能,滿足航站樓內各運營崗位、現場值班室和調度崗位等有線調度對講的需要;
2應滿足機場調度通信和候機樓設備維護管理使用的需求;
3應滿足海關、邊防、檢驗檢疫、候機樓管理、物業管理、公安、安全和航空公司等駐場單位的語音、數據通信需求。
14.2.7用于離港系統、安全檢查系統以及公安、海關、邊防的信息網絡系統,應采用專用網絡系統。規模較大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宜采用專用網絡系統。辦票大廳、候機區、在機口、行李分揀廳、近機位、貴賓室、餐飲、商業區等場所宜提供無線接人。
14.2.8有線電視接收系統節口源應包含航班動態顯示信息。
14.2.9公共廣播系統應播放航班動態信息。
14.2.10時鐘系統應采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校時,主機應采用一主一備的熱備份方式,并宜采用母鐘、二級母鐘、子鐘三級組網方式。母鐘和二級母鐘應向其他有時基要求的系鏡提供同步校時信號。航站樓內值機大廳、候機大廳、到達大廳、到達行李提取大廳應安裝同步校時的子鐘。航站樓內貴賓休息室、商場、餐廳和娛樂等處宜安裝同步校時的子鐘。
14.2.11安檢信息系統應對檢查交運行李、超規定交運行李、團體交運行李和旅客手提行李所查驗的圖像提供本地辨識和中心控制機房辨識,且應攝錄貯存旅客肖像信息并傳送至離港系統。
14.2.12值機大廳應設置離港終端,滿足旅客自助值機和行李交運業務的需要。
14.2.13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具有對電梯、自動扶梯、自動步道工作狀態進行監視,故障報警記錄的功能。應對電梯、白動扶梯、自動步道運行參數進行統計報表分析。
14.2.14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機場航站樓的運行及管理需求。
14.3鐵路客運站
14.3.1鐵路客運站智能化系統應按表14.3.1的規定配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交通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43 的有關規定。
14.3.2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各等級鐵路客運站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14.3.3信息接入系統應滿足公共信息網和鐵路專用信息網的接人要求。
14.3.4信息網絡系統應支持列車到發通告系統、售票及檢票系統、旅客行包管理系統、旅客引導顯示系統、車站應用服務系統等的運行,并應能滿足車站各作業點、旅客候車區對信息通信的需求。
14.3.5有線電視接收系統的節目源應能屜示列車發送/到達動態信息。
14.3.6公共廣播系統應滿足鐵路客運業務的應用需求。
14.3.7時鐘系統應滿足車站作業、旅客候車的需要,并應提供與智能化集成系統的接口。
14.3.8公共查詢系統應能查詢列車到發信息、旅客行包信息、車站各種服務設施的信息。
14.3.9電話問詢系統應具有互動式語音功能,滿足查詢、咨詢等需求,并應具有自動話務分配的功能,且接入中繼線和客服座席數量應滿足旅客信息查詢服務的要求。
14.3.10旅客引導顯示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為旅客提供綜合信息顯示服務;
2宜作為客運站內客運組織作業的輔助顯示設施;
3應在進站、候車廳、檢票口、站臺、出站、天橋、廊道等設置、哇示相關業務信息的顯示屏;
4應在客運站運行過程中需要接收列車到發通告信息的場所配置接收終端;
5系統主機應預留與上一級行車指揮信息系統聯網的接口條件。
14.3.11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根據車輛運行時段,監控空調、照明、信息盟示等設施。
14. 3. 12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利技術規范》GB 50348的有關規定。
14. 4城市軌道交通站
14. 4. 1城市軌道交通站智能化系統應按表14. 4. 1的規定配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交通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43的有關規定。
14.4.2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各等級城市軌道交通站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14.4.3公務與專用電話系統應與分組交換網、無線集群系統、公用市話網互聯,應具有移動通信接入功能和無線接口,并應能與無線集群交換機相聯。
14.4.4用戶電話交換系統應為獨立或與軌道交通專用公務電話系統合設的專用調度電話系統,并應具有單呼、組呼、全呼、緊急呼叫和錄音等功能。
14.4.5信息網絡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列車運行、運營管理、時鐘同步、無線通信、公務聯系和信息交換與傳輸等業務的需要;
2應具備中央級控制中心與車站及車輛段之間、車站與車站之間的信息傳遞和交換的功能;
3應能迅速可靠地傳輸語音、數據和圖像等信息;
4應具有網絡擴充和管理能力。
14.4.6公共廣播系統應保證控制中心調度員和車站值班員向乘客通告列車運行以及安全向導等服務信息,并應能向工作人員發布作業命令和通知。
14.4.7時鐘系統應為車站提供統一的標準時間信息,應為其他系統提供統一的基準時間,并應提供與智能化集成系統的接口。
14.4.8信息發布系統應提供列車班次、換乘信息、路面交通、緊急通知、政府公告、緊急災難等即時信息。
14.4.9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站內的空氣質量對通風和空調進行控制,且當空氣質量持續惡化時,系統應發出報警信號;
2應根據列萃的運行時間、室內照度等進行照明監控,并應監控室內標識、廣告照明。
14.4.10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能接收火災信息,并執行車站防煙和排煙模式控制;
2應能接收列車區間停車位置信號,并應根據列車火災部位信息,執行隧道防煙和排煙模式控制;
3應能接收列車區間阻隔信息,執行阻塞通風模式;
4應配備車控室緊急控制盤,作為火災工況自動控制的后備措施。
14.5汽車害運站
14.5.1汽車客運站智能化系統應按表14.5.1的規定配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交通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43的有關規定。
14.5.2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各等級汽車客運站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14.5.3旅客引導顯示系統應在客運站的進站、候車廳、檢票口等設置顯示營運業務需要的信息顯示屏,并應在客運站的廣播室、客運值班室、售票室、客運計劃室、檢票口等處配置信息顯示屏。
14.5.4公共信息查詢系統應具有多處問詢亭同時占用時排隊等待處理功能,其電話問詢值班臺應能對現場任一問詢亭進行人工或半自動應答作業。
14.5.5公共廣播系統應具有接發車、旅客乘降及候車等全部客運作業廣播的語音合成功能,并應按候車廳、站前廣場、售票廳以及客運值班室等劃分廣播區域的語音分區功能。
15醫療建筑
15.1一般規定
15.1.1醫療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適應醫療業務的信息化需求;
2應向醫患者提供就醫環境的技術保障;
3應滿足醫療建筑物業規范化運營管理的需求。
15.2綜合醫院
15.2.1綜合醫院智能化系統應按表15.2.1的規定配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醫療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312的有關規定。
15.2.2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綜合醫院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15.2.3信息接入系統應滿足醫療業務信息應用的需求。
15.2.4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的覆蓋范圍和信號功率應保證醫療設備的正常使用和患者的人身安全。
15.2.5用戶電話交換系統宜根據醫院的業務需求,配置相應的無線尋呼系統或其他組群式的尋呼系統。
15.2.6信息網絡系統應為醫療業務信息化應用系統提供穩定、實用和安全的支撐條件,并應具備高寬帶、大容量和高速率,宜具備系統升級的條件。
15.2.7有線電視系統應提供本地有線電視節目或衛星電視及自制電視節目。
15.2.8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應在民院大廳、掛號及藥物收費處、門急診候診廳等公共場所配置發布各類醫療服務信息的顯示屏和供患者查詢的多媒體信息查詢端機,并應與醫院信息管理系統互聯。
15.2.9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滿足醫院建筑的運行管理需求,并應根據醫療工藝要求,提供對醫療業務環境設施的管理功能。
15.2.10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滿足醫院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
15.3療養院
15.3.1療養院智能化系統應按表15.3.1的規定配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醫療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312的有關規定。
15. 3. 2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療養院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15. 3. 3療養院建筑智能化系統應滿足療養院智能化應用功能的要求,各單項醫療科別或護理區域等可按本標準第15. 2節的相關規定執行。
16體育建筑
16.0.1體育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適應體育賽事業務信息化的需求;
2應具備體育賽事和其他多功能使用環境設施的基礎保障;
3應滿足體育建筑物業規范化運營管理的需求。
16.0.2體育建筑智能化系統應按表16.0.2的規定配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體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351的有關規定。
16.0.3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體育建筑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16.0.4信息接入系統應滿足體育建筑各類信息通信業務的需求。
16.0.5用戶電話交換系統應滿足體育賽事和其他應用功能對通信的需求,并應為觀眾、運動員、體育賽事主辦者、新聞媒體等提供便捷、高效、可靠的通信服務。
16.0.6信息網絡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為體育賽事組委會、新聞媒體和場館運營管理者等提供安全、有效的信息服務;
2應滿足體育建筑內信息通信的要求;
3應兼顧場(館)賽事期間使用和場(館)賽后多功能應用的需求,并為場(館)信息系統的發展創造條件。
16.0.7有線電視系統應為體育賽事功能的電視轉播、現場影像采集及回放、賽事統計等應用系統預留互聯接口。
16.0.8公共廣播系統應在比賽場地和觀眾看臺區外的公共區域和工作區等區域配置,宜與比賽場地和觀眾看臺區的賽事擴聲系統互相獨立配置,公共廣播系統與賽事擴聲系統之間應實現互聯,并可在需要時實現同步播音。
16.0.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對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應滿足體育賽事和其他活動功能分區的需要。
16.0.10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與體育建筑的等級、規模相適應。
17商店建筑
17. 0.1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適應商店業務經營及服務的需求;
2應滿足商業經營及服務質量的需求;
3應滿足商店建筑物業規范化運營管理的需求。
17. 0. 2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統應按表17. 0. 2的規定配置。
17. 0. 3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商店建筑業務運行和物業管理的信息化應用需求。
17. 0. 4信息接人系統宜將各類公共通信網引人建筑內。
17. 0. 5公共活動區域和供顧客休閑場所等處宜配置寬帶無線接人網。
17. 0. 6宜按商業經營模式和管理的需求配置用戶電話交換系統。
17. 0. 7經營業務信息網絡系統宜獨立設置。
17. 0. 8有線電視系統應滿足商業經營和顧客的收視需求。
17. 0.9餐廳、咖啡茶座等公共活動區域宜配置具有獨立音源和控制裝置的背景音樂系統。
17. 0. 10公共區域宜配置信息發布顯示屏,大廳及公共場所宜配置信息查詢導引顯示終端。
18通用工業建筑
18.0.1通用工業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通用工業建筑實現安全、節能、環保和降低生產成本的目標需求;
2應向生產組織、業務管理等提供保障業務信息化流程所需的基礎條件;
3應實施對通用要求能源供給、作業環境支撐設施的智能化監控及建筑物業的規范化運營管理。
18. 0. 2通用工業建筑智能化系統應按表18. 0. 2的規定配置。
18.0.3信息化應用系統的配置應滿足通用工業建筑生產及管理的信息化應用要求。
18.0.4智能化集成系統應根據實際生產及管理的需要,實現對各智能化子系統的協同控制租對設施資糠的綜合管理。
18.0.5用戶電話交換系統宜采用先進的信息通信技術手段,滿足生產指揮調度和經營、管理的需要。
18.0.6信息網絡系統應滿足通用工業建筑生產管理信息安全、可靠傳輸的要求,并應根據工位布局、現場環境條件等特點,選擇配置網絡設備、纜線及機柜等配套設備。
18.0.7公共廣播系統應根據生產車間環境噪聲、面積、空間高度等選擇揚聲器的類型、功率,滿足擴聲效果。
18.0.8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對生產、辦公、生活所需的各種電源、熱源、水源、氣(汽)源等能源供應系統的監控和管理要求;
2應滿足能源供應品質和節能要求;
3應滿足對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給水排水和照明等建筑基礎環境的監控和管理要求;
4應滿足生產環境、職業安全與勞動保護的環境控制與運行可靠性要求;
5對生產廢水、廢氣、廢渣排放處理等環境保護系統的監控和管理應滿足三廢排放指標控制要求。
18.0.9安全技術防植系統應滿足通用工業生產區域人流和物流的受控范圍和防護級別的要求。
18.0.10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根據生產廠房面積大、空間和結構復雜性等特點,采取合適的火災探測方式及有效的滅火措施。
18.0.11機房工程宜包括生產設備控制管理機房租企業網絡及綜合管理中心機房等。
本標準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
《有線電視系統E程技術規范》GB50200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11
《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
《廳堂擴聲系統設計規范》GB50371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
《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泡》GB50394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95
《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96
《視頻顯示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464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526
《用戶電話交換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T50622
《會議電視會場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635
《電子會議系統設計規范》GB50799
《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16
《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242
《交通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243
《金融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284
《教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310
《醫療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312
《會展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333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工程技術規范》JGJ/T 334
《體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351
《有線接入網設備安裝工程設計規范》YD/T 513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智能建筑設計標準
GB 50314一2015
條文說明
修訂說明
《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 50314一2015,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5年3月8日以第778號公告批準發布。
本標準是在《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2006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編單位是上?,F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上?,F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技術中心、現代設計集團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現代設計集團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副主編單位是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中國電子工程設計院,參編單位是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新疆建筑設計研究院、京移通信設計院有限公司、江蘇省土木建筑學會、公安部科技局、廣州復且奧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華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霍尼韋爾自動化控制系統集團、上海國際商業機器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江森自控有限公司、西門子樓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美國康普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是溫伯銀、趙濟安、邵民杰、吳文芳、瞿二瀾、王小安、林海雄、成紅文、陳眾勵、錢克文、徐鐘芳、戴建國、李軍、章文英、洪元頤、謝衛、張文才、李雪佩、孫蘭、劉希清、郭曉巖、張宜、陸偉良、朱甫泉。
本次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工程架構、設計要素、住宅建筑、辦公建筑、旅館建筑、文化建筑、博物館建筑、現演建筑、會展建筑、教育建筑、金融建筑、交通建筑、醫療建筑、體育建筑、商店建筑、通用工業建筑。
本標準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對上一版標準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工程建設智能建筑專業領域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同時參考了國外先進技術法規和標準。根據智能建筑工程設計的需要,增加了第3章工程架構;按照建筑電氣設計標準體系,對智能建筑的分類作相應調整;對其他各章所涉及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智能建筑設計標準》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還著重對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理由做了解釋。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
1總則
1. 0. 1為適應建筑智能化工程技術發展和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的需要,使本標準具有適時性、適用性和可指導性,對本標準上一版進行了修訂工作。本標準所定義的“智能建筑”術語,是延用了本標準上一版的提法,該提法已被行業認可。因智能建筑工程是以建筑物為對象展開的,因此根據本標準所涵蓋“智能建筑”的實際具體內容,本次修訂更清晰地明確了“智能建筑”的具體內容,即以智能化技術與建筑技術融合的“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
1.0.2為實現各類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目標,本標準展示了各類建筑所應具有的智能化功能、設計標準等級和所需配置的智能化系統,增強了本標準實施的可操作性。在實際工程建設中,往往較多的是以多功能類別組合的綜合體建筑物或以多單體建筑合成的群體建筑物等工程項目業態形式,該類形式的項目應分別以單項功能建筑(或同一建筑物內的單項功能區域)的設計標準配置為基礎,按照多功能合成的整體建筑物運營及管理的特征及要求合成配置進行實施,在本次修訂工作中,均按建筑電氣設計標準體系及已列入編制計劃的分類,對本標準上一版中各建筑的功能類別及排列順序進行相應調整。
1.0.3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為主題的綠色建筑是國家對建筑工程建設要求的基本導向,本標準規定了智能建筑建設應圍繞這一目標,通過智能化技術與建筑技術的融合,有效提升建筑綜合性能,同時,在本標準中,具體明確以應用功能為依據、運營規范為目標、技術適時為前提、經濟合理為基礎的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技術路線要求。
1.0.4本標準規定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應注重以智能化的科技功能與智能化系統工程的綜合技術功效互為對應,突現以科學、務實的技術理念指導工程設計行為的必要性和樹立以可實現的智能化技術功效印證智能化應用功能的目標性,從而規避確立智能化功能前提模糊、制訂工程技術方案雷同或照搬的盲目性和簡單化傾向,倡導以現代科技持續對應用現狀推進導向的主動性,引導行業提升智能化系統工程技術的發展前景和拓展智能化系統的應用空間。本條中的可維護性,是明確要求在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完成后交付的使用期內,對建筑生命周期內不斷提升智能化綜合技術功效的持續完善和使之發揮更有效支撐作用的不斷挖掘。
1.0.5本標準所引用的國家現行相關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標準,是本標準在實施中應遵守的基礎技術依據。在本標準中未注明該標準發布年號所被使用的標準,應是該標準實施中的有效版本。
2術語
2.0.1在信息科技發展的推動下,以建筑物為載體,以數字化、網絡化等信息化應用為顯著技術特征的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集架構、系統、應用、管理及其優化組合,有效提升了各類智能化信息的綜合應用功能,使建筑物逐步形成以人、建筑、環境互為協調的整合體,從而構成具有感知、傳輸、記憶、推理、判斷和決策的物類化生命體綜合效應的智慧能力,更貼切地適應并滿足人們對工作和生活環境的建筑物具有安全、高效、便利、生態及可持續發展的現代功能需求,因此,對智能建筑應注入適時的內涵和提出新的建設要求。在本標準修訂中,對智能建筑設計,突現以各類智能化信息的深度挖掘、資源集聚和綜合應用為前提,推導以信息網絡統一化的工程架構規劃程序,注重以信息集成平臺的搭建和實施運行、運營及運維等信息化應用模式,以滿足營造良好建筑功能環境和適應更優良功能空間拓展的需求,并創造可持續完善的基礎條件。
2.0.2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是在建筑環境中以各類業務應用和設施運營及物業管理等功能驗證要求和以相關信息流運動的網絡化應用過程,是體現了建筑智能工程中內在的以信息形式關聯的系統工程整體設施化的層次化結構和邏輯性分項展開的規律,本標準規定的智能化系統工程整體架構規劃,是基于建筑本體物理組態的狀況和對其實施功能的目標,以及提升建筑的"智能"以信息傳遞為導向的技術主線而漸進展開的,從而形成由若干智能化設施(系統)組合的工程架構形式。
2.0.5信息設施系統包括:信息接入系統、布線系統、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衛星通信系統、用戶電話交換系統、無線對講系統、信息網絡系統、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公共廣播系統、會議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時鐘系統及其他相關的信息設施系統等,各系統在智能化系統工程中分別具有的應用意義如下:
(1)信息接入系統:由外部信息引人建筑物并與建筑物內的信息設施系統進行信息關聯和對接的電子信息系統。
(2)布線系統:能夠支持智能化系統的信息電子設備相連的各種纜線、跳線、接插、軟線和連接器件組成的系統,并對建筑物內信息傳輸系統以集約化方式整合為統一及融合的共享信息傳輸的物理層。
(3)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由移動通信信號的接受、發射及傳輸等設施組成的移動通信基站在室內設置形式的電子系統。
(4)衛星通信系統:以衛星作為中繼站轉發微波信號在多個地面站之間通信,實現對地面完整覆蓋的微波通信系統。
(5)用戶電話交換系統:供用戶自建專用通信網和建筑內通信業務中使用,并與公網連接的用戶電話交換系統。
(6)無線對講系統:獨立的以放射式的雙頻雙向自動交互方式通信的系統,實現克服因使用通信范圍或建筑結構等因素引起的通信信號無法覆蓋盲區,確保暢通的對講通信功能。
(7)信息網絡系統:通過通信介質,由操作者、計算機及其他外圍設備等組成且實現信息收集、傳遞、存貯、加工、維護和使用的系統。
(8)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由外部有線電視信息引人建筑物,用射頻電纜、光纜、多路微波或其組合實現建筑物內傳輸、分配和交換聲音、圖像及數據信號的電視系統,前端信號并按需要可包括衛星電視信息前端接收裝置。
(9)公共廣播系統:為公共廣播覆蓋區服務的集公共廣播設備、設施及公共廣播覆蓋區的聲學環境所形成的電子系統。
(1 0)會議系統:集音頻、通信、控制、多媒體等技術的整合實現會議應用功能的電子系統。
(11)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應用網絡實現遠程多點分布式信息播放和集中管理控制的系統。
(1 2)時鐘系統:應用網絡實現以設定基準值的時鐘,為納入同一范圍內智能化系統的統一基準時間同步的電子系統。
2.0.7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公共安全系統應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和應急響應系統。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宜包括: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電子巡查系統、訪客對講系統、停車庫(場)管理系統,各系統在智能化系統工程中分別具有的應用意義解析如下:
(1)入侵報警系統:應用傳感技術和電子信息技術探測并指示非法進入或試圖非法進入設防區域的行為、處理報警信息、發出報警信息的電子系統。
(2)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用視頻探測技術監視設防區域并實時顯示、記錄現場圖像的電子系統。
(3)出入口控制系統:應用自定義符識別或/和模式識別技術對出入口目標進行識別并控制出入口執行機構啟閉的電子系統。
(4)電子巡查系統:對保安巡查人員的巡查路線、方式及過程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電子系統。
(5)訪客對講系統:應用網絡實現建筑內用戶與外部來訪者間互為通話和互為可視功能的電子系統。
(6)停車庫(場)管理系統:對車庫(場)的車輛通行道口實施出入控制、監視、行車信號指示、停車計費及汽車防盜報警等綜合管理的電子系統。
3工程架構
3.1一般規定
3.1.1工程架構設計是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的基礎工作環節,本標準對智能化系統功能架構的設計等級、架構規劃、系統配置分別提出了規定,突現智能化系統工程的整體性、系統性、結構性、基礎性等技術特征。
3.1.2因建筑的類別、地域、業務、運吉、投資等均有差異,因此,為滿足本標準使用者在工程設計中適應不同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的需要,并且在實施本標準時更具有可指導性,本標準分別按照建筑整體設計等級的劃分方式,對各同功能類別建筑物,從智能化系統配置的綜合技術功效,分別以不同選配組合方式列在各項建筑類別的系統配置表中。本標準為使用者提供了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等級定位的比照依據。
3.1.3智能化系統工程之核心,是在建筑環境中,調配以各類業務應用和各類建筑設施運營及管理等為功能承載對象,以作共性規律運動的智能化信息流按網絡化路徑傳遞的應用過程,是體現建筑智能工程中完善內在信息關聯的系統工程整體化架構造搭建,該體系架構應由基礎設施條件、信息采集及關聯、專業業務和運營及管理模式等智能化設施構成。本標準中規定的智能化系統工程整體架構規劃的若干要點,是基于建筑本體物理組態的狀況和實施運營及管理模式的功能目標,以及確立以提升建筑物智能功效以信息傳導為導向的系統工程重要基礎內涵。智能化系統工程整體架構的規劃應以此為技術主線而漸進展開。
3.2設計等級
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等級的確立應成為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目標合理技術標準定位的基礎依據之一,是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的首要技術要點之一。在工程建設中,為克服設計者常出現偏向較高設計等級靠的傾向,本標準從設計等級的確立、設計等級的劃分、各等級的系統配置界定等規定,具體明確了各類建筑應分別對應于各單項建筑設計規范(其中包括國家現行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 67、《旅館建筑設計規范》
JGJ62、《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38、《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JGJ25、《文化館建筑設計規范》JGJ4L《博物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6、《劇場建筑設計規》JGJ 57、《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58、《展覽建筑設計規范》JGJ 218、《交通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243、《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49、《療養院建筑設計規植》JGJ 40、《體育建筑設計規范))JGJ 31、《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等)中對各類建筑物整體分類和設計等級設檔的規定,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標準需以智能化系統合成配置的綜合功效劃分等級,設計等級需與各業務領域對建筑的應用功能、運營及管理模式相適應,因此,本標準要求使用者應全面理解和領會本標準的技術內涵,在智能建筑設計中有效地把握工程整體建設目標,合理地確立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的技術等級定位。
3.3架構規劃
3.3.1智能化系統工程的架構規劃應成為開展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整體技術行為的頂層設計。智能建筑建設已經進入了信息化體系的發展時期,智能化系統工程正在形成網絡化、服務化、配套化的發展形態,并逐步向泛在化、協同化的智能功效方向演進,由此,應把握信息化體系建設的基本規律,以科學的頂層設計方式,梳理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信息化體系的理論與實踐等系列問題。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頂層設計,是以建筑的應用功能為起點,"由頂向F"并墓于建筑物理形態和信息交互主線融合的整體設計,不僅是王程建設的系統化技術過程的依據,從而更清晰表達了基于工程建設日標的正向邏輯程序,而且是工程建設意圖和項目實施之間的"基礎藍圖"。因此,本標準中對智能化系統工程架構規劃,系統地提出了屬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頂層設計范疇的系統工程架構原則、系統工程設施架構形式、系統工程優化配置組合等具體要求,對實施本標準具有指導意義。
3.3.2以建筑(單體或綜合體)整體為對象,對智能化信息傳遞系統的全過程完整分析,適用于對智能化系統工程信息鏈路和過程的描述,從而引出建筑具有整體性和物類化的智能概念,是對建筑進行信息化管理和對各類基礎信息使用能力和利用狀況的綜合性體現,該過程涵蓋了智能化信息的采集和匯聚、分析和處理、交換和共享。智能化系統T.程應基于應用目標的智能信息傳遞神經網絡,并作為信息設施重要配置之一的信息通信網絡系統,因此,應適應信息資源網絡化集成之去計算方式需求趨向,有效地實現柯能建筑的信息協同工作和信息資源共享,提升為建筑綜合信息集成提供完善的數據信息資源共享的環境,從而實現建筑智能化信息一體化集成功能和提高建筑全局事件的監控和處理能力,以達到具有科壁、綜合、全面的智能化應用功效。
智能化系統工程的架構規劃分項應按設施架構整體層次化的結構形式,分別以基礎設施、信息服務設施及信息化應用設施為設施分項展開。與基礎設施層相對應,基礎設施為公共環境設施和機房設施;與信息服務層相對應,信息服務設施為應用信息服務設施的信息應用支撐設施部分;與信息化應用設施層相對應,信息化應用設施為應用信息服務設施的應用設施部分。
智能化系統工程設施架構圖見圖1。
3.4系統配置
智能化系統工程的系統配置應以設計等級和架構規劃為依據,形成以智能化系統工程應用為工程設計主導目標的各智能化系統的分項配置及整體構建的方式,并展現智能化系統丁.程從基礎條件系統開始,"由底向上"的信息服務盈信息化應屆功能系統由前至后的逐漸完全的建設過程。
與信息設施架構相對應,智能化系統工程系統配置分項宜分別以信息化應用系統、智能化集成系纜、信息設施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公共安全系統、機房工程為系統技術專業劃分方式和設施建設模式進行展開,并作為后續設計要素分別作出技術要求的規定,智能化系統工程系統配置分項為:
(1)信息化應用系統,系統配置分項宜包括公共服務系統、智能卡系統、物業管理系統、信息設施運行管理系統、信息安全管理系統、通用業務系統、專業業務系統、滿足相關應用功能的其他信息化應用系統等;
(2)智能化集成系統,系統配置分項宜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臺)系統、集成信息應用系統;
(3)信息設施系統,系統配置分項宜包括信息接人系統、布線系統、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衛星通信系統、用戶電話交換系統、無線對講系統、信息網絡系統、有線電視系統、衛星電視接收系統、公共廣播系統、會議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時鐘系統、滿足需要的其他信息設施系統等;
(4)建筑設備管理系統,系統配置分項宜包括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建筑能效監管系統等;
(5)公共安全系統,系統配置分項宜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電子巡在系統、訪客對講系統、停車庫(場)管理系統、安全防范綜合管理(平臺)、應急響應系統、其他特殊要求的技術防范系統等;
(6)機房了豐程,智能化系統機房工程配置分項宜包括信息接入機房、有線電視前端機房、信息設施系統總配線機房、智能化總控室、信息網絡機房、用戶電話交換機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監控中心、應急響應中心和智能化設備間(弱電問)、其他所需的智能化設備機房等。
與信息設施架構相對應,智能化系統工程的系統配置分項展開詳見表1。
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標準,按建筑類別和以智能化系統配置的綜合技術功效對各類建筑系統配置的選項予以區分的規定,因此,在本標準第5章~第18章中,按建筑功能類別列出了智能化系統配置表,為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提供了系統配置的比照依據,其中業務應用各分項系統在現行各類專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戎相關行業及業務管理中已有規定,均作為本標準執行的依據。
4設計要素
4.1一般規定
4.1.2本標準完整地羅列了進行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中具有統一性、通用性、規范性、基礎性的若干設計要素,適用于各類別功能建筑或多功能類別組合的綜合體建筑的智能化系統E程設計需求,可作為使用者在進行具體工程設計時的基礎性依據。
4.2信息化應用系統
4.2.1信息化應用系統應成為滿足軒能化系統工程應用需求及工程建設的主導目標。建立以實現信息化應用為有型導向的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程序,能有效杜絕工程建設的盲目性和提升智能化功效的客觀性,也具體地體現了工程實施后應交付或展示應達到的應用印證成果。
4.2.2基于日前信息化應用系統的狀況,本標準羅列了較普及并具有通用意義的若干信息化應用系統,隨著信息科技的不斷發展和信息化應用的持續挖掘的深入,將會研發和涌現出更多且日益完善的信息化新功能應用系統并被人們認識和采用,為人們開創出智能化系統工程更為優良的功能前景。
4.2.4采用生物識別技術,是滿足智能卡應用系統不同安全等級應用模式的主要技術方式之一,生物識別技術主要類型為指紋識別、掌紋識別、人臉識別、手指靜脈識別等,均由于其特有的高仿偽特性已被高安全等級應用采納。
4.2.6為滿足對建筑信息設施的規范化高效管理,信息設施運行管理系統應包括信息基礎設施層、系統運行服務層、應用管理層及系統整體標準規范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等。
(1)設施層,是由基礎硬件支撐平臺(網絡、服務器、存儲備份等)和基礎軟件支撐平臺(操作系統、中間件、數據庫等)信息設施組成;
(2)服務層,是由信息設施運行綜合分析數據庫和若干相應的系統運行支撐服務模塊組成:
①信息設施運行綜合分析數據庫涵蓋應用系統信息點標識、交換機配置與端口信息、服務器配置運行信息和操作系統、中間件、數據庫應用狀態等配置信息及相互通訊狀態信息;
②系統運行支撐服務模塊宜包括資源配置、預警定位、系統巡檢、風險控制、事態管理、統計分析、角色管理、權限驗證等其他應用服務程序,為設施維護管理、系統運行管理及主管協調管理人員提供快速的信息系統運行監管的操作,對信息化基礎設施中軟、硬件資源的關鍵參數進行實時監測,監測包括網絡鏈路、網絡設備、服務器主機、存儲備份設備、安全監控設備、操作系統、中間件、數據庫系統、www服務、各類應用服務等。當出現故障或故障隱患時,通過語音、數字通信等方式及時通知相關運行維護人員,并且可以根據預先設置程序對故障進行迅速定位及原因分析、建議解決辦法。
(3)應用層,是由設施維護管理、系統運行管理及主管協調管理人員,通過職能分工、權限分配規定等,提供系統面向業務的全面保障。
(4)系統整體標準規范和服務保障體系宜包括標準規范體系、安全管理體系:
①標準規范體系,是整個系統建設的技術依據,遵循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及規范(l TIL),形成一套完整、統一的標準規范體系;
②安全管理體系,是整個系統建設的重要支柱,貫穿于整個體系架構各層的建設過程中。
該系統是支撐各類信息設施應用的有效保障,隨著信息化應用功能的不斷為人們所利用及對智能化系統運行安全性的強烈依賴,應實施對建筑信息設施的信息化高效管理。該系統所起到的支撐各類信息化系統應用的有效保障作用,將在更廣泛的推行中被采用。
信息設施運行管理系統架構圖見圖2。在工程設計中宜根據項目實際狀況采用合理的架構形式和配置相應的應用程序及應用軟件模塊。
4.2.7根據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宇(200 7J43號)的要求,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分為下列五級:
第一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后,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后,會對公民、法人和罵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嚴重損害,或者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
第三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后,會對杠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
第四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后,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損害。
第五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后,會對國家安全造成特別嚴重損害。
在智能建筑的信息系統建設過程中,需按國家現行標準《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GB 17859、《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通用安全技術要求》GB/T 20271、《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基礎安全技術要求》GB/T 20270、《信息安全技術操作系統安全技術要求》GB/T 20272、《信息安全技術數據庫管理系統安全技術要求》GB/T 20273、《信息安全技術服務器技術要求》GB/T21028和《信息安全技術終端計算機系統安全等級技術要求》GA/T671等同步建設符合等級要求的信息安全設施。
4.2.8通用業務系統是以符合該類建筑主體業務通用運行功能的應用系統,它運行在信息網絡上,實現各類基本業務處理辦公方式的信息化,具有存儲信息、交換信息、加工信息及形成基于信息的科學決策條件等基本功能,并顯現該類建筑物普遍具備基礎運行條件的功能特征,它通常是以滿足該類建筑物整體通用性業務條件狀況功能的基本業務辦公系統。
4.2.9專業業務系統以該類建筑通用業務應用系統為基礎(基本業務辦公系統),實現該建筑物的專業業務的運營、服務和符合相關業務管理規定的設計標準等級,疊加配置若干支撐專業業務功能的應用系統。它通常是以各種類信息設備、操作程序和相關應用設施等組合具有特定功能的應用系統。其系統配置應符合相關的規范、管理的規定或滿足相關應用的需要。
4.3智能化集成系統
4.3.1智能化集成系統應成為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展現智能化信息合成應用和具有優化綜合功效的支撐設施。智能化集成系統功能的要求應以綠色建筑目標及建筑物自身使用功能為依據,滿足建筑業務需求與實現智能化綜合服務平臺應用功效,確保信息資擁共享和優化管理及實施綜合管理功能等。本標準明確了對智能化集成系統清晰和具體的內涵要求。
4.3.2關于智能化集成系統架構要求,應以滿足第4.3.1條的要求為墓礎,采用合理的系統架構形式和配置相應的平臺應用程序及應用軟件模塊,實現智能化系統信息集成平臺和信息化應用程序運行的建設目標,智能化集成系統架構從以下展開:
(1)集成系統平臺,包括設施層、通信層、支撐層:
①設施層:包括各納入集成管理的智能系統設施及相應運行程序等;
②通信層:包括采取標準化、非標準化、專用協議的數據庫接口,用于與基礎設施或集成系統的數據通信;
③支撐層:提供應用支撐框架和底層通用服務,包括:數據管理基礎設施(實時數據庫、歷史數據庫、資產數據庫)、數據服務(統一資源管理服務、訪問控制服務、應用服務)、基礎應用服務(數據訪問服務、報警事件服務、信息訪問門戶服務等人基礎應用(集成開發工具、數據分析和展現等)。
(2)集成信息應用系統,包括應用層、用戶層:
①應用層:是以應用支撐平臺和基礎應用構件為基礎,向最終用戶提供通用業務處理功能的基礎應用系統,包括信息集中監視、事件處理、控制策略、數據集中存儲、圖表查詢分析、權限驗證、統一管理等。管理模塊具有通用性、標準化的統一監測、存儲、統計、分析及優化等應用功能,例如:電子地圖(可按系統類型、地理空間細分)、報警管理、事件管理、聯動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短信報警管理、系統資源管理等。
②用戶層:以應用支撐平臺和通用業務應用構件為基礎,具有滿足建筑主體業務專業需求功能及符合規范化運營及管理應用功能,一般包括:綜合管理、公共服務、應急管理、設備管理、物業管理、運維管理、能源管理等,例如:面向公共安全的安防綜合管理系統、面向運維的設備管理系統、面向辦公服務的信息發布系統、決策分析系統等,面向企業經營的ERP業務監管系統等。
(3)系統整體標準規范和服務保障體系,包括標準規范體系、安全管理體系:
①標準規范體系,是整個系統建設的技術依據;
②安全管理體系,是整個系統建設的重要支柱,貫穿于整個體系架構各層的建設過程中,該體系包含權限、應用、數據、設備、網絡、環境和制度等。運維管理系統包含組織/人員、流程、制度和工具平臺等層面的內容。
智能化集成系統架構圖見圖3。在工程設計中宜根據項目實際狀況采用合理的架構形式和配置相應的應用程序及應用軟件模塊。
4.3.3關于智能化集成系統通信互聯的要求,應以滿足第4.3.2條的要求為基礎,確保納入集成的多種類智能化系統按集成確定的內容和接口類型提供標準化和準確的數據通信接口,實現智能化系統信息集成平臺和信息化應用的整體建設口標。通信接口程序可包括實時監控數據接口、數據庫互聯數據接口、視頻圖像數據接口等類別,實時監控數據接口應支持RS232/485、TCP/IP、API等通信形式,支持BACNet、OPC、Modbus,SNMP等同際通用通信協議,數據庫互聯數據接口應支持ODBC、API等通信形式;視頻圖像數據接口應支持API、控件等通信形式,支持HAS、RTSP/RTP、HLS等流媒體協議。當采用專用接口協議時,接口界面的各項技術指標均應符合相關要求,由智能化集成系統進行接口協議轉換以實現統一集成。通信內容應滿足智能化集成系統的業務管理需求,包括實施對建筑設備各項重要運行參數以及故障報警的監視和相應控制,對信息系統定時數據匯集和積累,對視頻系統
實時監視和控制與錄像回放等。
4.3.4關于智能化集成系統的架構規劃、信息集成、數據分析和功能展示方式等,應以智能化集成系統功能的要求為依據,以智能化集成系統構建和智能化集成系統接口的要求為基礎,確定技術架構、應用功能和性能指標規定,實現智能化系統信息集成平臺和信息化應用程序的具體目標。
4.4信息設施系統
4.4.1信息設施系統應為建筑軒能化系統工程提供信息資調整合,并庇具有綜合服務功能的基礎支撐設施。依據現有信息設施的技術狀況,本標準對建筑內的各類信息化應用功能需要的信息設施所涵蓋的系統做了羅列,并以柯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標準、架構規劃、系統配置為依據,分別從信息通信基礎設施(信息接人系統、布線系統、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衛星通信系統)、語音應用支撐設施(用戶電話交換系統、無線對講系統)、數據應用支撐設施
(信息網絡系統)、多媒體應用支撐設施(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公共廣播系統、會議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時鐘系統)等,對各系統提出滿足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所需的要求。各系統應適應數字技術發展及網絡化傳輸的必然趨向,推行以信息網絡融合及資源集聚共享的方式作全局性統一性規劃和系統建設。
在本標準第5章~第18章的各類建筑智能化系統配置表中的信息設施系統,均按照信息接入系統、布線系統、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衛星通信系統、用戶電話交換系纜、無線對講系纜、信息網絡系統、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公共廣播系統、會議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時鐘系統、滿足需要的其他信息設施系統的排序方式進行展開。
4.4.3物聯網以信息的統一、網絡的融合、資源的共享、應用的互通以及終端的互兼等方式,實現相關的信息服務融合在一起。信息接入系統是外部信息引入建筑物及建筑內的信息融入建筑外部更大信息環境的前端結合環節,本標準對信息接入系統滿足信息通信的功能及采用有線和無線的接入方式等提出了要求,同時規定應以建筑物(或群體建筑)作為基礎物理單元載體,并應具有對接智慧城市信息架構的技術條件,并適應發揮信息資源更大化功效的云計算方式等,這是符合現代智能技術應用發展的趨向要求。
4.4.4綜合布線系統宜配置相應的管理系統。
4.4.8無線對講系統應防止信號泄露和防植外界信號干擾。
4.4.9本條說明如下:
1信息網絡系統是遍及于智能建筑自身體內傳遞各類智能化信息的神經系統,本標準對該系統設計提出了為實現智能化系統工程新的應用功能,應適應智能化技術數字化發展和網絡化傳輸趨向的要求,并需對建筑內各智能化系統信息傳輸作各信息類別的功能性厭分、信息承載負載量的分析、符合應用合理構建形式的優化等綜合處理的規定,同時,宜注重對各類智能化系統網絡作融合的統一性規劃等。
2智能化系統E程的信息網絡系統,根據承載業務的需要一般劃分為業務信息網和智能化設施信息網,其中智能化設施信息網用于承載公共廣播、信息引導及發布、視頻安防監控、出
人口控制、建筑設備監控等智能化系統設施信息,該信息網可采用單獨組網或統一組網的系統架構.并根據各系統的業務流量狀況等,通過VLAN、QoS等保障策略提供可靠、實時和安全的傳輸承載服務。
信息網絡系統應包括物理線纜層、鏈路交換層、網絡交換層、安全及安全管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系統五個部分的設計及其部署實施。系統應支持建筑內語音、數據、圖像等多種類信息的端到端傳輸,:11:確保安全管理、服務質量(QoS)管理、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等。
各類建筑或綜合體建筑,核心設備應設置在中心機房;匯聚和接入設備宜設置在弱電(電信)間,核心、匯聚(若有人接入等設備之間宜采用光纖布線。終端設備可以采用有線、無線或混合方式連接。
信息網絡系統外聯到其他系統,出口位置宜采用具有安全防護功能和路由功能的設備。系統網絡拓撲架構應滿足各類別建筑使用功能的構成狀況、業務需求特征及信息傳輸要求。系統中的IP相關設備應同時支持IPv4和IPv6協議。系統中的IP相關設備應支持通過標準協議將自身的各種運行信息傳送到信息設施管理系統。系統參考模型見圖4。
3-6各類業務信息網涉及等級保護的要求,設計時需根據系統應用的等級規定,嚴格遵照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 22239相應等級的網絡安全要求。
7現代建筑的業務運行、運營及管理等與信息化管理核心設施的安全密切相關,如運行信息、不能及時流通,或者被篡改、增刪、破壞或竊用等造成的信息丟失、通信中斷、業務癱瘓等,將會帶來無法彌補的業務重大危害和巨大的經濟損失等。而對于政府、金融等建筑,當今業務運行與信息化設施的不可分割的依賴性而愈加顯現,因此,加強網絡安全建設的意義甚至關系到政府辦公職能的信息安全、國家和人民的金融秩序等,對此應高度重視及嚴格管理。由此,在進行建筑智能化系統與建筑物外部城市信息網互聯時,必須設置防御屏障,確保信息設施系統安全、穩定和可靠。
9系統應支持通過標準協議將自身運行信息納人信息設施運行管理系統。
4. 4. 11公共廣播系統已成為各類建筑應用信息服務設施建設的基本配置,系統提高技術性能的相關功能包括:分區播放、分區語音尋呼、分區及全區緊急廣播、消防信號聯動、多級音源優先級設定的功能,還包括:系統功放熱備份、開放通信協議、網絡化音頻信號和控制信號的傳輸、音頻網絡化傳輸及控制、圖形化操作界面、集中控制與分散控制相兼容、分區音頻信號處理、可編程多音源播放列表,還可包括:多路分區并行總線能力、遠程監控、時鐘協議同步、自動生成日志文件、環境噪聲監測及自動音量補償、中心音源與本地音源可路由調配、設備故障報警等功能。
消防應急廣播是緊急廣播中的一種形式。
4.4.12會議系統的功能包括:音頻擴聲、會議討論、視頻顯示等,還包括會議表決、攝像跟蹤、集中控制、電子白板、視頻會議、燈光輔助等,還可包括會議錄播、同聲傳譯、會議簽到等功能。
4.4.13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視頻顯示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464的有關規定。
4.5建筑設備管理系統
4.5.1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是確保建筑設備運行穩定、安全及滿足物業管理的需求,實現對建筑設備運行優化管理及提升建筑用能功效,并且達到綠色建筑的建設目標。系統應成為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營造建筑物運營條件的基礎保障設施。本標準所指建筑設備均與建筑智能化系統相關,包括采取信息技術方式實現管理的納入信息化應用施圍的業務設施。任何不納入建筑設備監控范圍的建筑設備或不歸入信息化業務的設備或裝置,均不屬于本標準建筑設備規定范疇的對象。
4.5.3建筑內的冷熱源、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給水排水、供配電、照明、電梯等建筑設備以及可再生能源系統等其他建筑設備,當采用自成獨立體系的專業化監控系統形式時,應以標準化通信方式納入建筑設備管理系統。
4.5.4建筑能效監管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共建筑能耗遠程監測系統技術規程》JGJ/T 285的有關規定。
4.5.5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實現建筑綠色環境綜合功效的若干要點說明如下:
(1)基于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信息平臺茍實現對建筑進行綜合能效監管,提升建筑設備系統協調運行和優化建筑綜合性能,為實現綠色建筑提供輔助保障。
(2)基于建筑內測控信息網絡等基礎設施,對建筑設備系統運行信息進行積累,并基于對歷史數據規律及趨勢進行分析,使設備系統在優化的管理策略下運行,以形成在更優良品質的信息化環境測控體系調控下,具有獲取、處理、再生等運用建筑內外環境信息的綜合智能,建立綠色建筑高效、便利和安全的功能條件。
(3)通過對能耗系統分項計量及監測數據統計分析和研究,對系統能量負荷平衡進行優化核算及運行趨勢預測,從而建立科學有效的節能運行模式與優化策略方案,為達到綠色建筑綜合目標提供技術途徑。
(4)通過對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管理,為實現低碳經濟下的綠已環保建筑提供有效支撐。
4.6公共安全系統
4.6.1公共安全系統應成為確保智能化系統工程建立建筑物安全運營環境整體化、系統化、專項化的重要防護設施。
4.6.4本條說明如下:
2公共安全系統應以建筑內平面布局區域面、安全管理層次化、防范方式合成,構造立體化等體系化主動安防監管策略,對報警信息、視頻罔像、控制反饋等各類公共安全環境狀態基礎信息的獲取,宜采用多種感應技術互為合成的技術方式或智能型集成裝置,突現與相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信息互為關聯的綜合技術防范功效。系統應具有形成與建筑物自身物理防范整合為一體化的安全技術防范保障。
3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所包括的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人口控制系統、電子巡查系統、訪客對講系統、停車庫(場)管理系統及各類建筑安全管理所需的其他特殊要求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等,構成具有安全技術防起整體功效的設施系統,應適應各分項系統數字化技術的發展趨向,宜采用網絡化信息采集、平臺化信息匯聚、數字化信息存儲及實施專業程序化綜合監管的整體解決方案。
4安全防范綜合管理系統應以安防信息集約化監管為集成平臺,對各種類技術防范設施及不同形式的安全基礎信息互為主動關聯共享,實現信息資源價值的深度挖掘應用,以實施公共安全防植整體化、系統化的技術防范系列化策略。
4.6.5應急響應系統應成為公共建筑、綜合體建筑、具有承擔地域性安全管理職能的各類管理機構有效地應對各種安全突發事件的綜合防范保障。應急響應中心是應急指揮體系處置公共安全事件的核心,在處置公共安全應急事件時,應急響應中心的機房設施需向在指揮場所內參與指揮的指揮者與專家提供多種方式的通信與信息服務,監測并分析預測事件進展,為決策提供依據和支持。
按照國家有關規劃,應急響應指揮系統節點將拓展至縣級行政系統,建立必要的移動應急指揮平臺,以實現對各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統一協調指揮,實現公共安全應急數據及時準確、信息資源共享、指揮決策高效。同時,隨著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推進,公共安全事件應急響應指揮系統作為重要的公共安全業務應用系統,將在與各地區域信息平臺互聯,實現與上一級信息系統、監督信息系統、人防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因此,應急響應系統是對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統基礎信息關聯、資源整合共享、功能互動合成,形成更有效的提升各類建筑安全防范功效和強化系統化安全管理的技術方式之一,已被具有高安全性環境要求和實施高標準運營及管理模式的智能建
筑中采用。
以統一的指揮方式和采用專業化預案(豐富的相關數據資源支撐)的應急指揮系統,是目前在大中城市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設中需建立的項目,本標準列舉了基本功能的系統配置,設計者宜根據工程項目的建筑類別、建設規模、使用性質及管理要求等實際情況,確定選擇配置應急響應系統相關的功能及相應的輔助系統,以滿足使用的需要。
4. 6. 6本條與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2004中的強制性條文第3. 13. 1條相對應。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2004第3. 13. 1條:“監控中心應設置為禁區,應有保證自身安全的防護措施和進行內外聯絡的通訊手段,并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和留有向上一級接處警中心報警的通信接口?!?/p>
由于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社會影響面大、公共災害受威脅突出;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超高層建筑,在緊急狀態下不便人流及時疏散,因此,為適應建筑物公共安全的實際需求現狀和強化管理措施落實,有效防范威脅民生的惡性突發事件對人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危害和巨大經濟損失,本條以第4. 6. 5條為基礎提出規定: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所設置的應急響應系統,必須配置與建筑物相應屬地的上一級應急響應體系機構的信息互聯通信接口,確保該建筑內所設置的應急響應系統實時、完整、準確地與上一級應急響應系統全局性可靠地對接,提升當危及建筑內人員生命遇到重大風險時及時預警發布和有序引導疏散的應急抵御能力,由此避免重大人員傷害或緩解危及生命禍害、減少經濟損失,同時,使建筑物屬地的與國家和地方應急指揮體系相配套的地震檢測機構、防災救災指揮中心監測到的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其他各類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及預期警示信息,通過城市應急響應體系信息通信網絡可靠地下達,起到啟動處置預案更迅速的響應保障。
4. 7機房工程
4. 7. 1機房工程應成為智能化系統工程中向各類智能化系統設備及裝置提供安全、可靠和高效地運行及便于維護的基礎條件設施。本標準依據建筑智能化系統的應用狀況,對在建筑物內各智能化系統的監控、管理室或設備裝置機房提出所包括的具體范圍,一般包括信息接入機房、有線電視前端機房、信息設施系統總配線機房、智能化總控室、信息網絡機房、用戶電話交換設備機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監控中心、應急響應中心、智能化設備間(弱電間、電信間)等其他所需的智能化系統設備機房等。本標準提出該類機房設施可根據在工程中具體情況獨立配置或組合配置,符合建筑智能化系統集約化建設和管理及建筑空間有效利用的原則。
智能化設備間(弱電間)是指建筑物內區域或樓層智能化設備安裝間,智能化設備安裝間內包括各智能化系統的分部設備或信息傳輸設備及纜線系統等。
機房工程設計包括建筑(包括室內裝飾)、結構、機房通風和空調、配電、照明、接地、防靜電、安全、機房綜合管理系統等。
4.7.2信息接入(含移動通信室內覆蓋接入)機房宜設在建筑首層,當該建筑物有地下層時,可設在地下一層。衛星通信(包括衛星電視)天線等安裝于建筑物頂部的接入機房,宜設在便于信息收發及信息纜線接入的合理部位。
4.7.3機房工程主體結構的柱網布局等應綜合規劃設計,適應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間劃分的靈活性要求。
4.7.4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對機房工程確定了設計等級的規定,機房工程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設計均應滿足相應設計等級的規定。
4.7.5機房設備電源輸入端防雷擊電磁脈沖CLEMP)的保護宜采取智能型監控系統的保護技術方式。
4.7.6緊急廣播系統是建筑物中最基本的緊急疏散設施之一,是建筑物中各類安全信息指令發布和傳播最直接、最廣泛、最有效的重要技術方式之一。為了確保緊急廣播系統在大規模、超高層的建筑中可靠運行,本條提出了強化安全性能的規定。對該類建筑與公共安全相配套的緊急廣播系統(包括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相配套的應急廣播系統),要求其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必須與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照明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一致,有效地健全建筑公共安全系統的配套設施,提高建筑物自身抵御災害的能力。
4. 7. 11機房綜合管理系統應作為機房工程設計中保障高技術性能的重要配置選項之一。其中符合機房運行技術等級的建設要求,是確立機房工程設計標準首要依據之一,是實現高功效能源條件、高性能環境質量、高可靠安全保障等機房基礎設施而進行監控及管理策略展開的出發點,從而確保各類設施系統建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維護性;其次是設定對機房整體運營及管理的目標,是衡量機房使用狀況的重要依據,現行相關的技術規范均對機房運營和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在機房工程設計中,應響應機房運營和管理的設定目標,采取相應的技術方式,其中包括合理機房的功能布局、優化的用能體系、實施有效的綠色環境能效監管方式等,確保使該機房綜合性能指標符合相應的規定值。
本標準對機房綜合管理系統提出架構要求,系統宜包括設施層、支撐層、服務層、應用層、用戶層及系統整體標準規范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等。
設施層宜包括機房內的空調和配電等能源設施、照明設施(滿足機房不間斷可視性)和安全設施(技術防范和消防系統滿足機房安全運行需求)等環境設施、IT基礎設施(IT業務持續運營的包括服務器、網絡設備、存儲設備、機架和對外管理的相關信息關聯設備)等。
支撐層宜采用標準化的現場總線等通信方式傳輸數據,應支持標準、非標準和專用通信協議,并具備基礎數據的管理。
服務層宜包括平臺服務、應用服務、事件處理和分發、配置服務、報表服務、權限驗證和應用程序接口(API) 。
應用層是建立于服務層基礎之上,根據機房管理對象特征和應用場合可分為設施運行監控、環境設施綜合管理和信息設施服務管理。設施運行管理宜包括配電系統、空調系統、照明系統和安全系統,對機房動力和環境基礎設施進行遠程實時數據監測和設備控制,實時監管各個設備和子系統的運行狀態。環境質量綜合管理宜包括資產管理、變更管理、能效管理、容量管理、供電管理、熱管理、告警管理、遠程訪問等。
用戶層是機房綜合管理系統的顯示和操作層,定義用戶交互界面和系統應用程序接口,其終端用戶通常包括Web用戶、桌面用戶、移動用戶、云計算用戶等。
機房綜合管理系統架構圖見圖5。在工程設計中宜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狀況采用合理的系統架構形式和配置相應的平臺應用程序及應用軟件模塊。
5住宅建筑
5.0.2住宅建筑軒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本標準去5.0.2的規定外,還271要根據丁汗早規模、建筑標準、配套設施、住戶需求、維護管理條件等實際情況綜合確定?,F行行業標準《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12對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統的設計做出了明確規定,配置時也需要遵守。
5.0.5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國和住宅建筑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設計規范》GB 50846對住宅光纖到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新建住宅建筑的通信設施設計需遵照執行。采用光纖到戶建設方式前提是,公用電信網絡已經實現了光纖傳輸到所建住宅建筑的區縣。
每套住宅配置家用配線箱是確保電話、電視、信息網絡等系統功能、規范作戶內線路敷設的重要措施。住宅內配置的信息端口類別和數址需根據丁,程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5.0.6對于無線對講系統的配置,本標準表5.0.2規定的是"宜配置",木條是對"宜配置"的前提條件進一步明確,即設有物業管理系統。
5.0.7緊急廣播(包括消防應急廣播)需按消防應急廣播的要求進行設置。
5.0.8筑設備管理系統通常監控公共照明系統、給排水系統。水表、電表、燃氣哀、熱能(有供暖地區)表一般具有計量、抄收及遠傳功能,通常采用兼容通信接口與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系統聯網。
5.0.9多棟超高層住宅建筑可根據實際工程情況,合建一個消防控制室。
6辦公建筑
6.2通用辦公建筑
6.2.1通用辦公建筑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6.2.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6.3行政辦公建筑
6.3.1行政辦公建筑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6.3.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6.3.2信息化應用系統應形成有效支撐各級行政機關辦公業務所需的高效、快捷和完善的業務運行功能。
6.3.5用戶電話交換系統應根據辦公建筑中各工作部門的管理職能和工作業務實際需求配置,并預留裕量。
6.3.6各級行政機關中特殊信息網端口配置應符合國家對崗位業務職能及相關管理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網絡系統,應符合《涉及國家秘密的通信、辦公自動化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審批和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中保辦[1 998]6號)的規定,并應嚴格按照現行各項報批程序及管理的規定執行。
7旅館建筑
7.0.2旅館建筑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7. 0. 2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7.0.5應在旅館內總服務臺、辦公管理區域和會議區域處配置內線電話和直線電話,客房、客人電梯廳、商場、餐飲、機電設備機房等區域處宜配置內線電話,在底層大廳等公共場所部位應配置公用直線和內線電話及無障礙使用方式的電話。
8文化建筑
8. 2圖書館
8. 2. 1圖書館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8. 2. 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圖書館智能化系統工程應根據圖書館建筑設計分類及建設標準,選配相關的智能化系統。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38的規定及設計標準,圖書館分為公共圖書館、高等學校圖書館、科學研究圖書館及各類專門圖書館。公共圖書館是指具備收藏、管理、流通等一整套使用空間和技術設備用房,面向社會大眾服務的各級圖書館;高等學校圖書館是指為教學和科研服務,具有服務性和學術性強的大專院校和??茖W校以及成人高等學校的圖書館;科研圖書館是指具有館藏專業性強,信息敏感程度高,采用開架的管理方式和廣泛使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等先進的服務手段的各類科學研究院、所的圖書館。專門圖書館是指專門收藏某一學科或某一類文獻資料,為專業人員服務的圖書館。
8.2.5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滿足對圖書資料保存的需求,應具有對善本書庫、珍藏書庫、古籍書庫、音像制品、光盤庫房等場所溫濕度及空氣質量的監控功能。
8. 3檔案館
8. 3. 1檔案館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8. 3. 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檔案館智能化系統工程應根據檔案館建筑設計分級及設計標準,選配相關的智能化系統。按照現行行業標準《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25的規定及設計標準,檔案館可分為特級、甲級、乙級。特級為中央級檔案館,甲級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檔案館,乙級為地(市)及縣(市)級檔案館。
8. 4文化館
8.4.1文化館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8.4.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按照現行行業標準《文化館建筑設計規范》JGJ41的規定及設計標準,文化館建筑根據其建筑面積規模劃分為大型館、中型館和小型館3種類型。大型館:建筑面積大子或等于6000㎡的文化館;中型館: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4000m2且小于6000m2的文化館;小型館: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800m2且小于4000㎡的文化館。
8.4.5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技文化館客流大的特點進行配置,確保良好公共秩序及安全。
9博物館建筑
9.0.2博物館建筑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9.0.2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博物館智能化系統主程應根據博物館建筑設計分類及設計標準,選配相關的智能化系統,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博物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66的規定及設計標準。博物館建筑根據其建筑面積規模劃分為大型館、中型館和小型館三種類型。大型館:建筑規模大于10000m2,適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屬博物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博物館;中型館:建筑規模為4000m2~10000m2適用于各系統的省廳(局)直屬博物館和省轄市(地)博物館;小型館:建筑規模小于4000m2,適用于各系統的市(地)、縣(縣級市)局直屬博物館和縣(縣級市)博物館。
9.0.7博物館信息網絡系統應滿足考古人員在外作業期間,可通過有線或無線網絡與博物館取得聯系,也可以通過虛擬專用網絡獲得博物館信息庫中的相關資料,同時通過信息網絡系統將現場的資料和信息發送到博物館。
9.0.11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對文物熏蒸、清洗、干燥等處理、文物修復等工作區的各種有害氣體濃度實時監控,避免腐蝕性物質、CO2、溫度、溫度、風化、光照和灰塵等對文物的影響。應確保對展品的保護,減少照明系統各種光輻射的損害。
9.0.12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2004第4.2節和《文物系統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GB/T16571的有美規定。系統應按照博物館的特點,將建筑內區域劃分為庫區、展廳、公眾活動區和辦公區。
10觀演建筑
10.2劇場
10.2.1劇(影)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10.2.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租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劇場建筑設計規范》JGJ 57的規定及設計標準,劇場可根據使用性質及觀演條件、建筑規模、觀眾容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特大型:1601座以上;大型:1201
座~1600座;中型:801座~1200座;小型:300座~800座。
10.2.5信息網絡系統系統應在舞臺、舞臺監督、聲控室、燈控室、放映室、資料室、各類技術用房、化妝間、票務室和售票處等處設置信息端口。
10.2.7信息顯示系統的終端宜設置在人口大堂、售票處和等候區。
10.2.9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宜具有多種場景控制方式,包括就地控制、遙控、中央管理室的集中控制,根據光線的變化、現場模式需求及客流情況的自動控制等控制方式。
10.3電影院
10.3.1電影院的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10.3.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智能化系統配置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走。
按照現行行業標準《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58的規定及設計標準,電影院建筑根據其建筑面積規模劃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特大型:總座位數應大于1800個,觀眾廳不宜少于11個;大型:忌、座位數宜為1201個~1800個,觀眾廳宜為8個~10個;中型:總座位數宜為701個~1200個,觀眾廳宜為5個~7個;小型:總座位數宜小于或等于700個,觀眾廳不宜少于4個。
10.4廣播電視業務建筑
10.4.1廣播電視業務建筑軒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10.4.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0.4.5信息網絡系統應在演播室、導控室、音控室、配音間、燈光控制室、立柜機房、主控機房、播出機房、制作機房、傳輸機房、錄音棚、化妝室、資料室和微波機房等技術用房處設置信息端口。
10.4.6有線電視系統的衛星電視節目應取自播出機房。有線電視系統應在演播室、導控室、音控室、配音間、主控機房、播出機房、制作機房、傳輸機房、錄音棚、化妝室、資料室和候播區等技術用房處設置電視終端。
10.4.7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信息顯示終端宜設置在入口大堂、底層電梯廳、電梯轉換層、候播區和參觀通道。
11會展建筑
11.0.2會展建筑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11.0.2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會展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333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展覽建筑設計規范》JGJ 218的規定及設計標準,展覽建筑規??砂椿匾詢鹊目傉褂[面積劃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特大型館:總展覽面積大于l 00000m2;大型館:總展覽面積30000m2~l 00000m2;中型館:總展覽面積10000m2~30000m2;小型館:總展覽面積小于10000m2。
11.0.11在單一型火災探測器不能有效探測火災的場所,可采用復合型火災探測器。
12教育建筑
12.2高等學校
12.2.1高等學校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12.2.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2.2.3學校教學樓、行政管理樓、圖文信息中心、會議中心(廳)、體育場(館)、學生宿舍、餐廳、校園休閑和流動人員較密集的公共區域等有關場所處,應配置與公用互聯網或學校信息網絡相聯的寬帶無線網絡接入設備,應滿足信息設備信號數字化傳輸質量和管理的要求,后勤物業管理系統宜運行在學校信息專用網絡上。
12.2.5在學校的餐廳、招待所等有關場所內,應配置獨立的背景音樂設備,以滿足各場所對背景音樂和公共廣播的需求。
12.2.9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用于遠程視頻會議的專用會議室內時,應配置遠程電視會議接入、視頻顯示音頻擴聲、控制等配套設備。
12.3高級中學
12.3.1高級中學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麥12.3.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2.3.3學校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圖文信息中心、會議接待室、體育場(館)和校園室內外休閑場所等處,宜配置與學校信息網絡或公用互聯網相聯的寬帶無線網絡接入設備。
12.3.10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端口宜設置在學校的大門口處、各教學樓、行政辦公樓、圖文信息中心、體育場(館)、游泳館、會議接待室、餐廳、教師或學生宿舍等單體建筑室內。
12.4初級中學和小學
12.4.1初級中學和小學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12.4.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夭標準的規定。
12.4.9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系統端口宜設置在學校的大門口處、各教學樓、行政辦公樓、圖書閱覽室、室外操場、室內體育館、游泳館、餐廳、教師或學生宿舍等單體建筑室內。
13金融建筑
13. 0. 2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13. 0. 2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金融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84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4交通建筑
14.2民用機場航站樓
14.2.1民用機場航站樓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14.2.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交通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L 243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4.2.2航班信息綜合系統應完成季度航班計劃、短期航班計劃、次日航班計劃。向需獲得航班計劃的系統發布送信息,應搜時發布次日航班計劃信息。及時修正日航班計劃并即時發布修正信息。統計、存儲、查詢日航班計劃數據并形成報表。具有機位橋/登機門分配、到達行李轉盤分配、值機柜臺分配與出發行李分檢轉盤分配功能。
值機大廳應設置能提供引導旅客值機的航班動態信息顯示屏;值機柜臺上方應設置能提供值機航班信息的顯示屏;中轉柜臺應設且能提供中轉航班動態信息的顯示屏;登機口柜臺上方應設置能提供壁機航班信息的顯示屏;候機大廳應設置能提供出發候機航班動態信息的顯示屏;餐飲、商業區宜設置能提供進出港航班動態信息的顯示屏;到達行李提取廳應設置能提供引導行李轉盤航班動態信息的顯示屏;行李轉盤應設置能提供本轉盤到達行李的航班信息顯示屏;行李分揀大廳每條出發行李轉盤上應設置能提供在本轉盤出發的行李航班信息的思示屏;行李分揀大廳每條到達行李轉盤上應設置能提供在本轉盤到達的行李航班信息顯示
屏;到達接客大廳應設置能提供到達航班動態信息的顯示屏;聯檢區域應設置信息公告顯示屏等。
14.2.3信息接入系統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有線接入網設備安裝工程設計規范》YD/T 5139的有關規定。
14. 2. 4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系統應滿足室內移動通信用戶利用蜂窩室內分布系統實現語音及數據通信的業務;系統宜采用合路的方式,將多家移動通信業務運營商和機場內集群通信等的頻段信號納人一套系統中;航站樓中應在海關、邊防、公安、安全和行李分揀等場所設置無線集群通信系統。
14. 2. 5布線系統應在航站樓內旅客活動區域安裝公用電話、無障礙公用電話或語音求助終端。
14. 2. 6用戶電話交換系統應支持ITU一T G. 722標準要求;終端音頻(包括終端語音和中繼語音)應滿足寬帶語音要求,音頻帶寬應達300Hz~10kHz;有線調度對講系統應支持與廣播系統的互聯,實現本地的廣播功能。
14. 2. 8有線電視接收系統在候機廳、貴賓廳、公務機廳、辦公室、值班室等處宜設置有線電視終端。
14. 2. 9公共廣播系統宜采用自動廣播為主、本地廣播為輔的設置原則,本地廣播優先級應高于自動廣播,且廣播系統宜具備自由文本轉換語音功能及存儲轉發功能。國內航班應采用普通話與英語兩種語言播放信息。國際航班應采用三種語言以上(含三種語言)播放信息,宜采用普通話、英語和目的地國的語言播放信息。廣播區域劃分宜按最小本地廣播區域劃分。宜配置背景噪聲監測設備。廣播系統的功率放大器應按N+1的方式進行熱備用,且系統應具有功放自動檢測倒換功能。
14. 2. 11旅客的值機信息應傳送至安檢信息系統。旅客的交運行李信息應傳送至行李控制系統。在候機大廳應能通過離港閘口登機牌閱讀機對旅客登機牌進行登機確認;宜采取離港工作站調用安檢信息系統的方式,在安檢驗證柜臺對采集的旅客肖像信息進行旅客身份確認。在值機柜臺離港終端和登機口柜臺應能觸發航班信息顯示和廣播。國內離港系統應具有本地備份離港信息的功能。離港系統宜支持網上值機和手機值機等新興值機模式,并應支持二維條碼的使用。系統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全檢查信息管理系統技術規范》MH/T 7010的規定。
14.2.13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結合航站樓內辦票廳、候機廳、到達廳等不同區域的專間及空調特點,選擇合適的控制技術。
根據不同區域空調的送風形式及風量調節方式進行送風控制,同時要針對公共區域客流量變化大的特點,特別重視根據空氣質量進行新回風比例控制,提高室內綜合空氣品質,體現人性化服務質量。
應根據建筑及相應公共服務區域的采光特點、室內照度、室內標識、廣告照明進行監控。應能接收航班信息,并根據航班時間實現對相關場所的培調、照明等的控制。
應對行李傳輸系統的運行進行監測,對航班顯示、時鐘系統電源、安全檢查系統電源、400Hz機用電源、機用空調機電源、飛機引導系統電源狀態等進行監測,對航站樓內各租用單元進行電能計量。
應對停機坪高桿照明燈進行監控;當設有單獨機坪照明燈監控系統時,所有系統的監控信息應實時傳入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應根據公共服務區域的采光特點、室內外照度及航班運行時間進行照明監控,對室內標識、廣告照明進行監控;當設有單獨照明管理系統時,可由照明管理系統實施。
14.2.14安全技術防范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標準》MH/T 7003的相關規定。
14.3鐵路害運站
14.3.1鐵路客運站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14.3.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交通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L 243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4.3.6公共廣播系統應滿足鐵路旅客車站客運廣播的要求,并應滿足緊急情況下緊急廣播的功能需求。應與鐵路客運作業需求相一致,在候車廳、進站大廳、站臺、站前廣場、行包房、出站廳、售票廳以及客運值班室等不同功能區進行系統分區劃分。系統的語音合成設備應完成發車接客、旅客乘降及候車的全部客運技術作業廣播。系統應具有接入旅客引導顯示系統、列車到發通告系統等通告顯示網的接口條件。
14.3.8公共信息查詢系統宜包括多媒體查詢、電話問詢和Web網站查詢等。系統應在進站大廳、各候車廳、售票廳、各行包房等場所設置旅客查詢終端,并應設置元障礙旅客查詢終端。
14.3.10旅客引導顯示系統的顯示屏應設于進站大廳、出站大廳、車站商場和餐廳等旅客集中活動場所。應具有動態信息顯示的功能,應能顯示列車發車、列車到達、客票票務及其他多媒體等信息。進站集中顯示屏應明確顯示列車車次、始發站、終到站、到發時刻、候車地點、列車??空九_、晚點變更、檢票狀態等信息。候車廳顯示屏應顯示列車車次、開往站、到發時刻、列車??空九_、晚點變更和檢票狀態等信息。檢票口牌應顯示列車車次、檢票狀態和發車時刻等信息。站臺牌應顯示列車車次、到發線路、到發時刻、開往地點和晚點變更等信息。出站臺牌應顯示列車車次、始發站、到發時刻、列車??空九_和晚點變更等信息。天橋、廊道顯示屏應顯示列車車次和列車??空九_等信息。
14.3.12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結合鐵路旅客車站管理的特點,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防范手段,滿足鐵路作業、旅客運轉的安全機制的要求。鐵路旅客車站的旅客主要進站口、行包托運廳等應設置探測設備。
14.4城市軌道交通站
14.4.1城市軌道交通站樓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14.4.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交通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L 243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4. 4. 4用戶電話交換系統應滿足車站(車輛段)值班員與本站(段)其他有關人員直接通話的要求。值班員可任意實現單呼、組呼和全呼方式。站內分機應能直接呼叫本站值班員。鄰車站值班員間及車輛段值班員與相鄰車站值班員間應能通過站間行車電話進行直接通話。站間電話應能直接呼叫上行或下行車站值班員,具有緊急呼叫及鄰站呼人顯示功能,不應出現占線或通道被其他用戶占用等情況。隧道區間及道岔區段的有關作業人員應能通過軌旁電話與相鄰站車站值班員通話,并可采用切換方式與公務電話用戶通信。
車站的控制室應設置行車調度分機、防災中心與設備監控調度分機,各變電所的主控制室和低壓配電室應設置電力調度分機,警務室應設置公安調度分機。系統建設時宜配置有線調度對講分系統,各車控室、旅客服務中心、值班員室、半自動售票機室、站長室、票據室、環控室、電控室及警務室等處,宜設調度對講終端,并應在自動售票機旁設置旅客求助終端。中央級控制中心各調度員與各站值班員之間應能直接(無阻塞)通話??刂浦行母髡{度員之間應能直接通話。
14. 4. 6公共廣播系統的車站廣播控制臺應對本站管區內進行選路廣播,負荷區宜按站臺層、站廳層、出人口和與行車直接有關的辦公區域等進行劃分,廣播語言宜為中文和英語。
14. 4. 7時鐘系統應為各線、各車站提供統一的標準時間信息,并為其他各系統提供統一的基準時間。站廳層、站臺層、車控室、環控室、電控室、站長室、警務室及其他與行車直接有關的辦公室等處所應設置子鐘;當站廳層、站臺層等處設有乘客信息系統(PIS)系統顯示終端時,子鐘宜與PIS系統顯示終端合并設置。
11. 4. 10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采取中央總站級和分車站級的二級監控方式,對公共軌道交通全線進行火災探測和報警。
14.5汽車客運站
14.5.1汽車客運站樓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14.5.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交通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L 243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按照《交通客運站建筑設計規范》JGJ/T 60-2012的規定及設計標準,汽車客運站建筑等級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按發車位和年平均日旅客發送量(人次)劃分。一級:20車位~24車位(1 0000人次~25000人次h二級:13車位~19車位(5000人次~9999人次);三級:7車位~12車位(1 000人次~4999人次)四級:6車位以下(1000人次以下)。
14.5.3旅客引導顯示系統的進站集中顯示牌應明確顯示汽車車次、始發站、終到站、到發時刻、候車地點、汽車??空九_、晚點變更、檢票狀態等信息。候車廳應顯示汽車車次、開往站、到發時刻、汽車??空九_、晚點變更和檢票狀態等信息。檢票口牌應顯示汽車車次、檢票狀態和發車時刻等信息。
應在客運站運行過程中需要汽車到發通告信息的場所配置接收終端或聯網工作站。汽車到發通告系統應在廣播室、客運值班室、售票室、客運計劃室、檢票口及其他必要的相關處所配置接收終端或聯網工作站。汽車到發通告系統主機應預留與上一級車輛運行指揮信息系統聯網的接口條件。檢票終端應有脫網后獨立工作的功能。
14.5.4大型汽車客運站旅客公共場所宜設置多媒體自助查詢系統,問詢亭側宜采用觸摸屏式旅客自助查詢機,且多媒體自助查詢系統應接入公共信息查詢網絡。
15醫療建筑
15.2綜合醫院
15.2.1綜合性醫院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15.2.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綜合醫院的技術等級,按一級至三級進行智能化系統配置的技術標準定位展開?;鶎俞t院,如街道和村鎮級醫院,因規模較小,可選擇部分內容或適當降低配置標準。??漆t院,如兒科、婦產科、胸科、骨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膚科醫院等,特殊病院;如傳染病院、精神病院、結核病院、腫瘤醫院等,均按規模參照同等級使用。
15.2.2信息化應用系統包括醫院信息系統(HIS)、臨床信息系統(CIS)、醫學影像系統(PACS)、放射信息系統(RIS)、遠程醫療系統等醫院其他信息化應用系統,因此,信息網絡系統應具備高寬帶、大容量和高速率,并具備適應將來擴容和帶寬升級的條件。
15.2.8有線電視系統應向需收看電視節目的病員、醫護人員提供本地有線電視節目或醫院自制電視節目,應能在部分患者收看時不影響其他患者的休息。
15.2.10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宜根據醫療工藝要求配置,系統的監控功能包括:對氧氣、笑氣、氮氣、壓縮空氣、真空吸引等醫療用氣的使用進行監視和控制;對醫院污水處理的各項指標進行監視,并對其工藝流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對有空氣污染源的區域的通風系統進行監視和負壓控制。
15.2.11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醫院建筑的業務特征及安全管理要求:
(1)入侵報警系統:
①宜在醫院計算機機房、實驗室、財務室、現金結算處、藥庫、醫療糾紛會議室、同位素室及同位素物料區、太平間等貴重物品存放處及其他重要場所配置于動報警按鈕或其他入侵探測裝置;
②報警裝置應與視頻探測攝像機和照明系統聯動,在發生報警時同步進行圖像記錄。
(2)出入口控制系統:
①應根據醫療工藝對區域劃分的要求,在行政辦公區域、財務室、計算機機房、醫技區、實驗室、藥庫、血庫、各放射治療區、同位素室及同位素物料區以及傳染病院的清潔區、半污染區和污染區等處配置出入口控制系統。
②系統應有可靠的電源以確保系統的正常使用;應與消防報警系統聯動,當發生火災時應確保開啟相應區域的疏散門和通道;宜采用非接觸式智能卡。
(3)電子巡查系統宜結合出入口控制系統進行配置。
(4)醫療糾紛會談室宜配置獨立的圖像監控、語音錄音系統。
系統宜具有視頻、音頻信息的顯示和存儲、圖像信息與時間和字符疊加的功能。
(5)醫院的消防安全保衛控制室內,宜建立應急聯動指揮的功能模塊,以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
15.3療養院
15.3.1療養院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15.3.1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醫療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312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按照現行行業標準《療養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40的規定及設計標準,療養院建筑可分為綜合性療養院和??漂燄B院。療養院主要包括療養、理療、醫技等業務區域;養員活動室,營養食堂等。
16體育建筑
16.0.1體育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應統籌規劃、綜合利用,充分兼顧體育建筑賽后的多功能使用和滿足體育建筑運營發展,因此,在滿足體育競賽業務信息化應用和體育建筑的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同時,應具備其他多功能使用環境設施的基礎保障。
16.0.2體育建筑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16.0.2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體育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根據體育建筑設計等級及設計標準,選配相關的智能化系統。按照現行行業標準《體育建筑設計規范》JGJ 31的規定及設計標準,體育建筑可分為特級、甲級、乙級、丙級。特級:舉辦國際級綜合賽事;甲級:舉辦全國性和單項國際賽事;乙級:舉辦地區性和全國單項賽事;丙級:舉辦地方性、群眾性賽事。
16.0.8公共廣播系統應根據功能分區、防火分區、賽事信息廣播控制、應急廣播控制和廣播線路路由等因素確定系統的輸出分路。
應根據體育建筑的功能、規模、形狀和i昆響時間要求等,合理布置揚聲器,確保競賽內場、觀眾席的音響效果達到有關規定的要求。
16.0.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對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應結合體育場(館)賽事期間功能分區,對于高大空間的競賽、訓練場(館)、新聞發布廳等不同的空間特點,選用不同的、行之有效的火災探測方式,確保其安全可靠性。系統應采取聲光報警方式。
16.0.10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配置安防信息綜合管理、安防專用通信、入侵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人口控制、停車庫(場)管理和電子巡查管理等系統。
17商店建筑
17. 0. 2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17.0.2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應根據商店建筑設計分類及設計標準,選配相關的智能化系統。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 48-2014的規定及設計標準,可根據其使用類別、建筑面積分為大、中、小型。其中百貨店、購物中心,大型:建筑面積大于15000m2;中型:建筑面積為3000m2一15000m2;小型:建筑面積小于3000m2。本標準以百貨店、購物中心為示范案例作出智能化配置選項表。其他超級市場、菜市場、專業店均可對應分類參照施行。
17. 0. 6用戶電話交換系統,應在商店建筑內總服務臺、辦公管理區域和各商業經營席位宜配置內線電話和直線電話,在公共區域的適當部位應配置公用直線和內線電話及無障礙電話。
18通用工業建筑
18. 0. 2本章對滿足通用工業建筑的通用性生產業務運營需要的智能化系統建設做出規定,通用工業建筑智能化系統配置,除應符合表18. 0. 2的規定外,其中業務應用系統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統配置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8. 0. 8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確保生產所需的各種能源供應的品質和可靠性,提高產品質量及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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